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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有4个方面的法定职权,超过任何一个,就属于超越职权
已被浏览3729次 更新时间: 2020/12/13
关键词

导语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政府”“相关部门”等,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合不合法,其中之一的判断标准是:是不是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就属于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包括4个方面: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层级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法定事务职权。无论行政机关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只要超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都构成超越职权。


一、超越政府及其部门职权


1.授权形式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政府及部门行政管理职权主要有六种形式:


  • 明确授权政府作出行政行为。

    比如,授予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


  • ·单一授权。

    比如,授予公安机关治安、道路交通等的管理职权,其他行政机关没有该职权。


  • 一般授权与特别条款专门授权。

    比如,授予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但针对其中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


  • 普通法律授权与特别法律专项授权。

    比如,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的《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


  • 授权某部门中具有特别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

    比如,授予海关领导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行为的管理职权,但海关本身没有该职权。


  • 交叉授权。

    比如,有关发票的监管职权,《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管,《审计法》规定审计部门监管(原则谁先发现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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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权表现形式


  • 越权行使其他政府或部门的职权。

    比如,因利益驱动越权、因职权边界未厘清越权、因职权划分理解错误越权、因未注意特别法或特别条款规定越权、因竞合方式作出处罚决定越权。


  • 越权行使司法权。

    比如,越权行使法院的司法裁判权或强制执行权、否定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协议。


二、超越层级管辖权

1.授权形式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层级管辖主要有四种形式:


  • 只规定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对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没有明确规定。

    比如,违反《航道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只规定某一部门有权作出行政行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权的权限没有划分。

    比如,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比如,《药品管理法》规定,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另有例外情形)。


  • 授予某类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职权。

    比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有警告、罚款500元以下的职权。


2.越权表现形式


(1)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 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如果某乡政府来处理两个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就属于超越职权。


  • 政府行使了所属部门的职权。

    比如,《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县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即行使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属于超越职权(注:这种超越职权,既属于超越层级职权的性质,也属于超越政府职权的性质)。


  •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行使了该机关的职权。

    比如,《森林法》规定,违反林业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某县林业局的林政科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2)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公安机关决定。如果县级以上政府直接决定行政处罚,即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属于超越职权。


三、超越地域管辖权

1.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


  1. 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行为发生地或事项发生地确,确定实施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2. 特殊地域管辖

    包括:登记行政机关管辖、协商管辖、标的物所在地管辖、行为人户籍地管辖、属地与属人结合管辖、发现/发生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越权主要表现形式


  • 将行为危害地误当作行为发生地,造成超越地域管辖权。


  • 因对边界划分存在分歧,造成超越地域管辖权。


  • 两地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后发现的行政机关再作处理的,属于违法(谁先发现谁处理原则)。


四、超越法定事务职权

法定事务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处理某类行政管理事务的范围、可以采取的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幅度。


“范围”是指法律、法规对人或事的调整范围。


“可以采取的行政行为的种类”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某类行为或事项可以采取的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确权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等。


“幅度”是指征收某项规费的最低限至最高限,给予受某种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的补偿费的最低数至最高数,对某类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最低限至最高限。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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