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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处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管理秩序和规范行为
已被浏览1698次 更新时间: 2021/07/23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要说司机们最怕的什么,除了交通事故,就是电子眼了。要是新手刚上路,多违规几次,失钱事小,怕的是分不够扣的。

就在2021年4月份,一则“一路口开出62万张罚单,罚款超1.2亿元”新闻引发了全民讨论。

事情发生在广州的佛山市,在佛山的广台高速一Y型分岔口处,有1条车道通往左侧,由于地面标识模糊不清,导致司机们驾驶到这里就反应不过来,等意识到需要变道了,已经为时已晚,出现了大量车辆压实线的情况。

有人在缴纳罚单是查询到,该处电子烟自2020年3月18日启用的一年时间里,就有六十多万人因为压实线接受处罚,罚款的金额居然高达上亿元。

沈海高速公路在其3374公里处,有一个电子眼,一年内罚了12万多辆车,其罚款的原因也是因为车主压实线,按照每辆车200元的处罚力度,一年产生的罚单也有2500万元。

产生大量罚单的原因是因为,该服务区有一条1.5公里长的实线延至服务区,据工作人员解释电白服务区比其他服务区小,为了避免拥堵,所以设置的实线比其他服务区的实线长。有些车主开车到半路没有油了就得找拖车进服务区,高速上拖车费是不低的。如果是到晚上12点半在没有拖车的情况下,直接压线驶入服务区扣掉6分和罚200块钱,怎么算后者都要划算一些。

违法交规驾驶车辆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但处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管理秩序和规范行为,而不是“以罚代管”。一直以来困扰无数车主们的问题,在新的《行政处罚法》中有了更好的解决方式。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处罚1.png

有人也许会说,不公开的电子眼等执法有助于增强违法者的守法观念,有不公开的电子眼“暗中执法”有助于规范司机的驾驶行为,但也不排除“趋利执法”的现象的出现。

如果一个地方违章的人数畸多,首先做的应该现场勘查是不是这里有应该设置的标志而未设置,是不是标线不清晰,是不是道路规划不合理,然后进行调整。

电子眼的出现是为了公平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更科学的设置电子眼才对规范司机的驾驶习惯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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