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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重新答复
已被浏览2594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06/1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二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重新答复


129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应重新答复


——行政机关以申请人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具有关联性以及范围不明确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应撤销并重新答复。


标签:行政诉讼|信息公开|重新答复


 

案情简介:苏某等10人向某国土局申请公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国土局以苏某等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关联性及具体位置不明确为由,决定不予公开。苏某等不服,诉请法院判令其不作为违法,并重新答复。


法院认为: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2. 本案中,苏某等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认定苏某等与申请信息公开存在关联,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应视为苏某等已详细描述了土地的位置及范围。3. 因此,国土局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决撤销该不予公开决定,并重新答复。


实务要点:认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是否有关联性以及申请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应结合相关文件材料予以核查。


案例索引: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13号“苏善松、苏发枝、苏位开等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苏善松、苏发枝、苏位开等要求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立平,代理审判员刘彩虹,人民陪审员关莹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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