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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清退河道沿岸房屋应当依法补偿,才是真正造福农民,保障乡村振兴!
已被浏览65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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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国家出台诸多政策大力扶持农业农村发展,倡导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今年,依旧势头不减,各类政策、资金都在支持助力乡村振兴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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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乡村振兴,首先要对农村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保护。而修复生态系统不得不提的就是河道整治。

河道既是重要的水利设施又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我们对一些地方的农业资源过度开发消耗,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因此必须推行河道整治,践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障的要求。

河道整治必然会涉及到沿岸房屋的拆迁问题,一些部门为了加快农村建设,并不立足于本地实际,而是搞不切实际、不顾长远的无序开发,一刀切清退河道沿岸房屋,那么,河道整治对沿岸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拆迁中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盛廷律师告诉大家,只要是合法建筑(即依照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过批准使用的土地上,经过主管建筑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建筑执照后,从事任何公私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或拆卸的行为,在建筑物建成后领取所有权证书的建筑)拆迁必然要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补偿

一、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补偿?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征收?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由市县政府对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由市、县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由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当心征收机关“以拆违代拆迁”

遇到河道整治需要征收沿岸房屋时,拆迁方如果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问题,拆迁方可能会对其房屋作违建认定,如果不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就将以违建进行强制拆除,这种做法就是我们熟知的“以拆违代拆迁”。

法律上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违反一条即代表其行为违法。我们作为被拆迁人一旦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律师,以免自己的房屋被强拆而错过法定的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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