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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出生农村户籍户口的人一旦考上公务员事业编了,将没有农村集体经济拆迁补偿吗?
已被浏览43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11/06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措施,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给予被征收者合理的补偿。可以说,土地征收不仅与国家规划、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更是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也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农村户籍,就能够参与到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中,获得征收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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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只要是村民就可以参与分配该村的征收补偿。在这里需要主要区别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那就是村民和村集体成员。


村民是指一个人拥有了该村的户籍。这时这个人的确是农村户口,但并不一定就能够参与获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还必须得是该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够参与到其中,获得征收补偿。


那么出生农村户籍户口的人一旦考上公务员事业编,还能不能有资格获得农村集体经济拆迁补偿呢?


上述可知,光有农村户籍是不够的,必须得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那么原本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考上公务员事业编之后,会不会失去这个资格呢?

 

2023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就包括这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成员身份丧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

(五)自愿退出的;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下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者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就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这是否说明,只要考上了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就一定没有机会获得农村集体征收补偿了呢?

 

也并非如此,如果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就已经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哪怕后面成为了国家公务员,也还可以请求获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征收补偿涉及大家的切身利益,的确有必要多关注、多了解。明确获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需要符合的条件,自查自身是否满足相应的资格,如果有不明确、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解,必要时也可以选择专业的法律咨询,尽可能地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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