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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与北京市顺义区xx 镇人民 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4)顺行初字第280 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毕文强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363次 更新时间: 2018/05/31
关键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顺行初字第280 号 


原告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办公地址xxxxx 琴湖园 xxx 号楼客服中心东侧。


组长xxx。 


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 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 78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xxxx。 


法定代表人xx,镇长。 


委托代理人纪律师,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服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 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 年 10 月21 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 镇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xx 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 年11 月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委托代理人毕 文强、张律师,被告xx 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 年3 月20 日,xx 镇政府在筹备组办公地址外张贴《公告》, 内容为:”顺义区xx 镇xxx 社区全体业主:近日,顺义区xx 镇人民 政府接到xxx 社区部分业主举报称,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尚未完成业主 身份确认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确定工作的情况 下,就开始组织业主投票。顺义区xx 镇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住宅 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文件 规定,经向xxx 社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核实,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成立之 日起60 日内,确实未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 导规则》的规定,完成第十六条第三款’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工作。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 备工作的,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解散。” 


xx 镇政府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 举报信,证明筹备组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工作超 过期限、私开票箱、上门拉票、未核实业主身份、没有将商业面积计 入表决权数等。


2. 关于投票的声明,证明投票没有业主的授权,有诱导投票情形。 


3. 陈×1 对选举的反映,证明选举不规范。 


4. 陈×2 对选举的反映,证明投票、选举不规范。 


5. 李× 对选举的反映,证明选举不规范。 


6. 情况说明,证明选举不规范,擅自拉选票。 


7. 调查笔录,证明筹备组没有将商业面积计入表决权数,没有 公示业主信息。 


筹备组诉称:xxxxx 社区是拥有四千余户业主的大型商品房社 区。该小区2006 年、2011 年曾两次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均未成功。 2013 年小区再次筹备,并向xx 镇政府提出申请。xx 镇政府分别于 2013 年7 月3 日和9 月16 日作出批复,指定xxx 为筹备组组长,并 同意筹备组的人员组成。筹备组自2013 年9 月16 日成立后,在xx 镇政府指导下完成了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3 年12 月 16 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开始投票选举。仅一个季度(投 票期一年)投票率按户数达45%,按面积达40%。然而,2014 年3 月20 日下午3 点左右,xx 镇政府出动警车、警员,在工作人员王诚 的带领下,到xxxxx 社区内,在未与筹备组组长、组员有任何沟通交 流的情况下,直接在筹备组办公室窗外的玻璃上张贴了关于解散筹备 组的公告,正常的投票选举工作被迫中断。2014 年4 月1 日,筹备 组所在小区的三名业主以申请人名义就xx 镇政府超越职权作出的上 述公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公告,恢 复筹备组的正常工作。2014 年6 月27 日,三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 随后,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在法院协调下,三 申请人撤回诉讼,以筹备组名义再次提起本案诉讼。筹备组成立后, 及时、完备的在xx 镇政府的指导下完成了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开始了投票选举工作,无不当之处。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之规定,xx 镇政 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xx 镇政府作出的强制解散筹备组的公告超越法定职权。且公告中所称筹 备组”未完成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工作”等缺乏事实依据。xx 镇政府违法作出的公告侵害了业主的合 法权益。现起诉,请求:1. 撤销xx 镇政府于2014 年3 月20 日作出 的《公告》;2. 判令xx 镇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筹备组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公告》,证明该公告对筹备组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具有可诉 性;该公告中陈述了解散筹备组的理由;公告中写明解散筹备组的法 律依据是739 号文第22 条,该条文并没有授予xx 镇政府有解散筹备 组的权力,因此xx 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3.《关于同意xxxxx 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批复》; 


4.《关于指定xxx 作为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 的通知》; 


5.《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 


6. 筹备组成员名单。 证据3-6,证明筹备组成立并经xx 镇政府依法批准。 


7. 邮件记录,证明筹备组筹备期间召开会议、确定方案和表决 办法等一直向xx 镇政府汇报并在其监督下进行,xx 镇政府并未对筹 备组的工作提出过任何异议。 


8. 筹备组第六次工作会议纪要; 


9. 表决权数公告; 


10. 第十八周动态。 


证据8-10 证明筹备组召开会议,确定表决权数并公告,开发商 代表也参与了整个过程。 


11.180 名业主联名向顺义区委书记出具的信函及《对xx 镇政府 〈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辩驳意见》,证明大多数业主对筹备组工作非 常支持,筹备组对业主的身份进行了确认、核实;《对xx 镇政府〈行 政复议答复书〉的辩驳意见》的附件中有相关参与核实业主的签名。 


xx 镇政府辩称:1. 筹备组未在《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指导规则》第16 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确认业主身份,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工作。2. 筹备组未按照《北 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1 条的规定确定业 主人数及不动产的登记面积。3. 小区业主反映筹备组工作期间存在 舞弊违规情况。xx 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根据和参照《北京市住宅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 条、第22 条的规定作出解散 筹备组的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19 条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 条 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 体业主。据此,xx 镇政府公告筹备组解散属于依法行政。5. 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12 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5 条、第16 条、第22 条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筹备组的诉讼请求有悖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筹备 组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筹备组提交的《公告》系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本院在此不予评价。筹备组提交的证据2、3、4、 5、6 以及xx 镇政府提交的证据7 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 有关联性,能够证明xx 镇政府批复成立xxxxx 小区业主大会,对筹 备组成立进行公告,指定筹备组组长,确定筹备组成员,对筹备组工 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以及xxxxx 小区部分业主针对被诉《公 告》申请行政复议等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 采纳。因xx 镇政府未能出示证据1-6 的原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 性本院无法认定。筹备组提交的证据7-11 涉及筹备组的具体工作情 况,本院不作评价。 


经审理查明: 


2013 年7 月3 日,xx 镇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xxxx 社区成立业 主大会的批复》,同意xxxxx 小区部分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同 日,xx 镇政府发布《关于指定xxx 作为xxxxx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筹备组组长的通知》,指定xxx 作为xx 镇政府的代表,担任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相关事宜。2013 年9 月16 日,xx 镇政府在xxxxx 小区内发布《xxxxx 小区首次业主 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确定筹备组由12 名成员组成(组长1 人、 建设单位代表1 人、业主代表10 人),并告知业主筹备组自公告之 日起成立,筹备组将于成立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014 年3 月3 日,xx 镇政府针对筹备组的具体 工作情况向建设单位代表进行调查。2014 年3 月20 日,xx 镇政府在 xxxxx 小区内发布《公告》,以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为由,宣 布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解散。筹备组不服,向本院提起涉案之诉。 2014 年4 月1 日,xxxxx 小区的业主聂光启、王心丰、陈玉兰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xx 镇政府于2014 年 3 月20 日作出的《公告》,恢复筹备组的正常工作。2014 年6 月26 日, 复议机关作出顺政复字(2014)3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 镇 政府作出的《公告》。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以其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为 前提。本案中,xx 镇政府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将筹备组解散。但该条 第二款规定,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 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 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故根据这一 规定,筹备组的解散事项属于筹备组的自治范畴,xx 镇政府没有相 应的职权,其所作《公告》明显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 镇人民政府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作出的《公告》。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 镇人民政府负担,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淑莉 

审 判 员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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