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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信息确实存在辩称不存在的应予以纠正
已被浏览2110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09/2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七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有证据证明信息确实存在辩称不存在的应予以纠正


171有证据证明信息确实存在辩称不存在的应予以纠正


——行政机关对申请信息公开具有主体资格和作出答复告知的法定职权,且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存在,应予以公开该信息


标签:信息公开| 法定职权|应予公开


案情简介:某公司向天津某镇政府申请公开政府委托拆迁公司的委托合同以及对申请人的合法物品的扣押和保管清单。某镇政府认为申请内容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且该信息不存在,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某镇政府在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信息确实存在的情况下,自始至终辩称该信息不存在,应当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2017-019号《不予公开告知书》。


实务要点: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案例索引: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行初164号“威格尔(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因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威格尔(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于翔,代理审判员霍立刚,人民陪审员吴淑英),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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