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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查明案件事实
已被浏览3766次 作者:闫书语 更新时间: 2018/12/10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零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查明案件事实


20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查明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否则将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理。


标签:事实查明|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周某系河南省许昌县某村村民,2016年9月份起,因许昌市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建设需要,周某的宅基地及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许昌市某街道办事处制定了某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村庄内进行张贴。周某认为该街道办没有职权制定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其行为是无效的。故起诉要求确认其制定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遂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某街道办答辩状及《许昌市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各一份,用以证明涉案的安置方案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起诉确认无效的《许昌市体育会展中心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存在、是否是被上诉人制定的及该方案目的功能是什么,是审理本案的关键,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的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改判。


案例索引: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行终105号“周学力、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见《周学力、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刘婷、审判员袁野、代理审判员段明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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