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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敛财”,阻止农民春耕索取费用,原委究竟如何?律师解读
已被浏览14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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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称,内蒙古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村镇干部阻止他们下田,如果要进行耕种,则需要交钱。


报道发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开鲁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并组织了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2024年4月23日,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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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敛财”,阻止农民春耕索取费用,原委究竟如何?


根据该通报及相关报道可知,开鲁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探索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开鲁县系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


本次事件中,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显示的是草滩地,但是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中却变更为了耕地,结合已经公示的调查结果以及村民的采访报道可知,相关土地在承包前确实属于草滩地,但是村民自承包之后,自行投入成本进行改良,并在其上进行种植。


事实上,我国一直实行耕地保护政策,也鼓励各级政府对于荒滩土地进行改良和升级。


在本次事件中,村民在对土地进行改良和升级后,认为承包合同仍在期限内,进行春耕的行为属于合法合理。


而个别村镇领导,在对耕地试点工作进行落实时,并没有考虑到现实客观情况,径行阻止村民进行耕种,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说明,也未能就当地百姓的实际情况向上进行反馈,加之相关言论存在不当,故而导致了矛盾的进一步的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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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承包权利人当然享有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开鲁县政府开展耕地高效试点工作,本质来讲是有惠于农的好事,但是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推进,优化工作方式,对于存在纠纷和争议之处及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化解,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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