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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作批复安置补偿方案,需事实、法律基础
已被浏览164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五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8人民政府作批复安置补偿方案,需事实、法律基础


——人民政府作出有关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时,如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标签:行政行为 | 房屋权属 | 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0日,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临两改文(2015)2号《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将包括崔某在内的59户房屋进行征收。崔某认为其房屋不在湖西路规划范围内。并且《批复》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未经合法程序。因此,崔某于2015年11月4日将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法院认为:《批复》同意对湖西路建设中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该房屋所占土地为临颍县城关镇北街村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庭审中临颍县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征地手续。因此,临颍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鉴于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了临两改文(2015)3号,决定撤销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批复》,因此,该《批复》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临两改文(2015)2号《临颍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关于临颍县湖西路(北街段)建设工程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违法。


实务要点:人民政府作出有关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时,如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法院判决之前安置补偿方案已经被撤销的,应当确认违法。


案例索引: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漯行初字第96号“原告崔德霞不服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批复一案”,见《崔德霞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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