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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房屋面积,应有充分依据
已被浏览189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9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房屋面积,应有充分依据 


——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交出土地,但前提是,其已经对被征收人作出合法补偿安置。


标签:征收|责令交出土地|房屋面积|事实依据


案情简介:高某系某村村民,其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经催告后,高某未与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县国土资源局向高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高某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法院认为:


1、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县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


2、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高某房屋面积为324.04平方米,与高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437.6平方米明显不符,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面积没有事实依据,其对高某的补偿安置不能成立。县国土资源局未基于高某合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以高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法无据。


实务要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交出土地,但前提是已经对被征收人作出合法补偿安置。


案例索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行初字第64号“高某与某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纠纷案”,见《高明娟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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