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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征拆维权指南
交流后没达到理想补偿数额,拆迁工作人员直接打款到卡里,怎么办?
已被浏览210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26
关键词 拆迁补偿款

近来,王先生有一段“奇遇”,让他直呼“见所未见、闻所未闻”。


王先生一直在外务工,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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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听到了村子面临拆迁的事情,据镇政府的拆迁宣传来看,能拿到的补偿并不理想,在和拆迁工作人员几次交流后也没有达到理想的补偿数额。


年后,为了生计,王先生出门务工。但是就在离家一个星期之后,他的银行卡里突然收到一笔钱,数额和之前跟拆迁工作人员谈的很相近。


王先生赶紧联系家人,家人说,自从他走后,拆迁工作人员没有再上过门。


两三天后,王先生的家人突然收到通知:补偿款已经支付,三天后就要拆掉他们的房子,让他们尽快搬离。


这种情况,王先生第一次遇到,但是在“征收拆迁的浪潮”中却是时有发生的。


一、征收部门能否以被征收人已经收到补偿款为由,直接拆除房屋呢?


答案是否定的。


“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对应到征收拆迁中,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什么情况下征收部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呢?


集体土地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有土地征收


如果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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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因此可见,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房屋,大家一定要明确了解两个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则无征收”。


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撰稿|渠旺鑫

审稿|付顺托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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