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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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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要求企业停产搬迁,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吗?
已被浏览517次 更新时间: 2022/08/10
关键词 强制拆除

【案件背景】


肖女士等人于2004年在某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邀与某村签订了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6年5月9日,某街道办作出《企业拆迁补偿公告》,要求肖女士等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限期迁出。街道办还规定:对于2016年5月31日后既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企业,街道将根据关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摄图网_500618154_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和建设(企业商用).jpg


肖女士等人认为,XX街道办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拆迁公告。


街道办辩称,经研究决定后,于2016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撤销〈企业拆迁补偿公告〉的公告》,法院对已经撤销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已没有实际意义,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应认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被告XX街道办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拆迁补偿公告》,为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设定了限期搬迁的义务影响了本案原告的权利。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xx街道办并没有提供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应认定其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

 

虽然被告在诉讼中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但由于原告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法院仍应当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拆迁补偿公告》违法  

 

【法律分析】

 

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诉,要从公告的法律属性入手加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当征收部门在集体土地上发布的《xx拆迁通告》仅仅是一个辖区内广而告之的阶段性行为时,对被征收企业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一般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该《拆迁通告》不仅明确常规内容,还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或者限期内不搬迁的强制搬迁等内容,这就直接为被征收企业创设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在性质上也就成为一个独立可诉的行政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辨别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由于集体土地征收具有一定的多元性、复杂性,被征收人往往难以准确地识别相关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权。

 

因此,盛廷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对于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各种通知、公告类文件,要分析其内容而不是单纯以文件名称来判断是否可复议或诉讼,在收到类似通知公告时要给予足够重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握起诉期限,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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