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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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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征收的影响!
已被浏览58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8/28
关键词 行政征收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22]2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别从总体要求、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加大实施保障力度等六个方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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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


《意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界定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与行政征收的联系


《意见》在第三部分“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其中第八条阐述了“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可以看作《意见》对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重点对行政征收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关于土地征收的标准、条件,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土地征收程序和权限,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对“公共利益”该做如何解读,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致,现实中,也常会出现打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幌子,实际上从事的是商业开发,为商业开发镀上公益的外衣。


对于征收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应由何种机构来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出现过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


2、合理确定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


以集体土地为例,关于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实践中常出现被征地农民因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尤其是对被征地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往往补偿安置方案仅给出每平几百块的补偿价格,对于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还需进一步合理化,需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作该方案。


3、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


《意见》第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


最近几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协议搬迁事件,在用地项目还未被批下来,甚至还未申请征地项目,当地政府就已经动员村民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但协议搬迁实际上是不被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协议搬迁下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受到保护,《意见》第八条的到来有望进一步遏制此种现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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