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大环境中,征收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都会选择对被征收人实施强拆。在房屋拆除后的赔偿阶段,很多人不知道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这里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
赔偿标准的一个“大原则”
为了提高征收人强拆的违法成本,一个“大原则”就是对被强拆当事人的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拆迁时应得的补偿金额,除了填平其受到的损失,事后也应尽可能给予被强拆当事人应有的照顾和安排,确保能得到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赔偿标准:
1、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因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依照前面提到的“大原则”,首先应当参照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行政赔偿的数额,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获得行政赔偿,且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方案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损失。
2.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既然强拆行为发生在征地拆迁之时,那么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补偿,也就是说,不应低于被拆迁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那么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参考:
征收方发布的有效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供参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可供参考;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可供参考;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可供参考。
在上述四个方面都可以作为参考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充分救济保障被强拆人的安置权益以及对强拆人进行惩罚性赔偿,选择最有利于被强拆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3.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
考虑到赔偿案件因多年无法解决,加之周边房地产行情不断变化的情形,为了保障被强拆人的居住权益,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计算,可以估价时或判决时为基准来计算。
4.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时点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损失、赔偿的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的化解。
因此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那些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屋的市场价值波动大,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5.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在以上方式都无法确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走访询价的方式,参考估价时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补偿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