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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地拆迁必须有征地批文吗?征地批文都包含哪些文件?
已被浏览96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9/06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项目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这个“批准”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就是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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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征收拆迁时,很多被征地农民直到土地被占,也从未见过征地批文的张贴公告,他们只是被口头告知,其土地已被征收。

 

征地拆迁必须有征地批文吗?

 

下面盛廷律师以最近接触的一个征收项目为例,结合法律法规为大家进行讲解。


重庆市因为城里有山、山里有城的特性,成为新兴的“网红城市”,被人们称为“7D城市”。


重庆市区热闹的小巷、夜里亮起的万家灯火、十里飘香的火锅味道,处处充满了浓浓的市井气息,青山、绿水,美景、美食,让生活在这里的人充满归属感,也让来到这里的游客流连忘返。


为了加快城镇化进程,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步调,重庆市某自治县于2017年开展了某新城建设项目,结合重庆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新格局,打造产城景融合发展的新型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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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展到2022年,当地因新城某片区规划建设需要,将近4000户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当地住建委向被征收人发布了补偿方案,但征收方给出的,也仅仅只有补偿方案。此次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不管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户主,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户主,都曾向征收方要求公开国家和市政府的征地批文,但征收方却一直未予公开。

 

征地批文在土地征收中是很重要的文件,没有征地批文的拆迁必然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那么征地批文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征地批文的内容必须要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如何判断征收方是否有征地批文?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


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征收方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批文一般只有两年的有效期,征收方在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看征收方是否发布过征地公告


被征收方必须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后,才能由征收方上报材料,否则批文根本就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


第三,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向被征收人公开文件,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保障自身的知情权。


确实没有征地批文如何维权?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重庆市某自治县的案例并不是特例,实践中,有许多被征收人都经历过或者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为了省事不依法进行报批。如果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话,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然后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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