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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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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是认定为违建的房子的唯一归宿么? 房子被认定为违建,就必须要拆除吗?律师告诉您:不一定!
已被浏览24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12/01

近日,盛廷团队处理某地一个违建的案子,这类案件总会在是否是违建这件事上争论很久。如果争论结果是“并非违建”自是皆大欢喜,可如果真的被认定成违建难,情况就变得复杂了。那么,这栋房子是否真的只剩下限期搬离,然后丧失住房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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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看做出拆除违建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依据上述条文,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本文开头设的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可以限期改正,法律给了违建者一次机会——限期改正。但是,如果无法改正呢?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实际上大多数的违建并没有改正的机会或者可能性。值得玩味的是,对这种情况,法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行政法中的“可以”二字,实际上也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指向。所以,我们讨论的核心其实就是,不可改正的违建,何种情形属于法条规定的“可以拆除”?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裁定书中在对违建拆除事项的论理部分提到:“从城乡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分析,再审申请人的该种主张并非不可能具有客观事实基础,即十八里店乡政府工作人员经实地查勘,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进行甄别,可能将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暂时排除在限期拆除的范围之外。”


可以看出,最高法给的标准是“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那也就是给老百姓的部分搭建行为开了一个“违建”的口子。最高法认为这种情况至少可以暂时排除在限期拆除的范围内,而这个口子也给了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因为没有总括性的明确规定,我们也可以再往后引申一步,这部分的房子被排除在了限期拆除的范围内,而政府又不得不拆除的呢?律师认为,要对这部分的老百姓进行必要的安置,这才是最高法论理的指向。


但是如果这个口子开得过大,则势必带来各种乱象和治理的难度,而如何权衡“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就很考验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官智慧了。

 

盛廷律师结合十多年来代理过的“拆违”案件经验来看,老百姓在面对违建认定、违建拆除等问题上往往过于被动,一方面是受到行政机关天然的权力优势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自己确实没有相应的手续,或者手续不齐全这种“理亏”心理的影响,无法准确判定自己所谓“违建”的房屋是否真的必须拆除或无偿拆除。


因此,在遇到类似自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联系相关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让律师协助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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