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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一二审、再审均被驳回,律师助力当事人获案件转机!检察院认定法院裁判存在错误,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已被浏览16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4/25
关键词 强制拆除

辛苦经营的养殖场因违法征收被强行拆除,当事人申请赔偿,一二审、再审皆将其驳回,四年时间在法院系统被浪费一空,87岁的老人依然不服,坚持提请抗诉。


这次,检察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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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场被强拆,错过诉讼期限

 

张老先生系1937年生人,今年已是87岁高龄。在盛廷律师眼中,他的性格坚韧不拔,岁月的流逝没有磨灭他内心的火焰,即使经历多次打击后,他的眼神依然闪烁着不屈的光芒。


2004年,张先生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承包1亩多耕地,在得到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建了养殖场用于养牛。2011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张先生养殖场所在占土地及房屋予以征收。


2015年4月夜间,张先生的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大量财产在强拆过程中毁于一旦,土地接着被围挡、封闭起来用于开发建设。


由于当年法律意识单薄,张先生错过了起诉强拆违法诉讼期限,直到2019年他才决定起诉。庭审期间,区政府拿出了关于养殖场的《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办法》,并承认了强拆是征收部门所为。由于诉讼期限已过,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二、一二审、再审驳回诉讼请求,难!

 

张先生没有放弃,转而起诉区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在此次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得知,原来之前已经有其他老百姓提起一样的诉讼程序。法院裁定书称:“本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对案涉地块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该生效判决的效力涉及案涉地块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经查明,张某承包土地在同一被征收范围内,无需通过诉讼重复确认。”


征收行为既然已被确认为违法,张先生认为,自己有权请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020年11月16日,张先生向区政府寄送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同年11月17日,区政府签收了该国家赔偿申请书。


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但区政府至今未作出相关决定。


张先生诉至法院,而一审裁定书认为:“原告关于强拆行为的赔偿请求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已被生效裁定予以了驳回,故原告提出本诉缺乏事实根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张先生不服,在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书认为:“案涉土地征收行为发生在2013年,张xx承包土地附属物被拆除发生在2015年。张xx于2021年2月提起本次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高院在“关于赔偿的时效问题”上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是确定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点,在违法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前,是否侵权尚不确定,此时行政相对人尚不具备提起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点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时效的起点应当以侵权行为被确 认违法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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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二审裁定存在错误,但高院仍未支持张先生的再审申请。 一二审、再审,四年时间,悄然而过。

 

三、案件是否存在突破点?

 

历经多次打击,张老先生依然没有放弃,他希望盛廷律师能帮助他寻求案件突破口。此案由曹广付顺托二位律师主要承办。面对困难重重的案件,他们未曾退缩。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事实上,本案审理的是张先生向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属程序违法。一审裁定避重就轻,对区政府未予赔偿决定的违法行为只字未提,却错误适用法律,驳回张先生的起诉,否定张先生的起诉资格,更属错误。


征收违法、强拆亦违法,自不待言。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均认为,张先生提起本诉超过起诉期限。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则认为,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确有不当。因此,其已确认一审、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裁定依法予以再审,而非驳回张先生的再审申请。


属于补偿还是赔偿,看的从来都不是请求项目,而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引发的是补偿之诉;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引发的是赔偿之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已经混淆了赔偿和补偿的基本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因此,在违法征收行为之后,补偿已经转化为了赔偿,张先生提起本诉更没有任何问题,本案应予以再审。


案件事实本身是清楚的,双方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严重分歧。张先生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权利维护行为,合情、合法、有理、有据,却未得到法院支持。


自2020年11月16日张先生申请国家赔偿开始,距今已有近4年的时间。如今87岁的张先生已是耄耋之年,却得不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


盛廷律师决定,向检察院提请抗诉。

 

四、最后一搏,抗诉是否能得到检察院支持?

 

何为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张老先生案件,无论是在期限上,还是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上,均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持,但法院视若罔闻,均不支持张先生的诉请,检查机关应肩负法律监督的职责,及时提请抗诉。


而这,也是最后一搏。


曹广、付顺托二位律师帮助张先生向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律师在申请书中请求:本案已用时多年,法院裁定书确实存在错误,张先生也年事已高,还望贵检察院及时提请抗诉,不胜感激。

 

五、认为法院裁判存在错误,检察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张先生的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


2023年5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受理通知书》:张XX与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赔偿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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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检察院更好的查明事实、定分止争、正确适用法律,曹广、付顺托二位律师申请现场举行听证或进行询问,在检察官听取了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后,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经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法院裁判确实存在错误。


2024年4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再审检查建议通知书》:关于张XX行政监督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24年4月7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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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主席的重要指示。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张先生在寻求公正的道路上历经坎坷与挫折,一二审、再审的驳回也未能使他屈服。


盛廷律所主任毕文强经常告诫团队律师:“咱们办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要感知到当事人的冷暖悲苦,与当事人坚定同行。


尽管前路充满迷雾,困难重重,但当事人始终怀揣着坚定的信念,不曾有过一丝放弃的念头。他以顽强的意志,一步一个脚印地在这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上前行。盛廷律师与当事人携手前行,而今,雾霾散开,迎来了一道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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