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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某违法建筑拆除案胜诉公告:承包地上并无建筑,拆除树木违法
承办律师: 王兵 已被浏览1403次更新时间:2020-08-23
关键词 违法建筑拆除

承包地上种植树木

竟被以违建为由清理拆除

吉林赵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吉林市赵先生

被告①:吉林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下称“征管局”)

被告②:吉林经开区某街道办(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兵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吉林省吉林市某区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承包地。


2018年11月,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拆除了赵先生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导致承包地上附着物和树木毁坏,致赵先生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019年3月,赵先生请求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查处非法拆除的违法行为,对实施破坏行为的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因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赵先生又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


2019年7月,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了拆除赵先生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是征管局实施的。征管局称,其是基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


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征管局和街道办。


法院认为


征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并不具有对违法建筑认定和拆除的行政职能。而且,赵先生的承包地上仅有树木,并不存在违法建筑,故征管局以赵先生的承包地上有违法建筑为由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超越职权。


征管局称其于2018年11月27日拆除赵先生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系基于街道办作出的代履行委托书,但街道办对此予以否认,称本次拆除行为与街道办无关,且代履行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事项是“……于2018年3月27日代为拆除和清理……”,征管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街道办另有对11月27日拆除行为的委托,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即使征管局是基于委托实施拆除行为,但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街道办对赵先生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及代履行决定、催告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违法,征管局依据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决定实施的拆除行为亦为违法。


综上,征管局对赵先生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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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吉林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原告赵XX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兵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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