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发布的征收拆迁公告通知等文件,一定合法吗?
不一定。它们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违法之处。
比如:可能作出的政府机关不具有相应职权,属于滥用职权;可能发布的征收公告通知是没有获得审批的;可能没有明确安置房的合法建设政府批准文件甚至规划文件,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可能征收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没有完成前期工作就开始拆迁……
这些违法点,都是拆迁律师维权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往往导致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直接表现为: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遇到这样的情况,作为普通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当被征收人起诉到法院,如果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也会采纳被征收人的意见,该撤销且能撤销的,撤销;不能撤销的,也会判决政府部门作出的公告通知违法!
这些确认违法的判决,就是被征收人要求得到合理补偿、赔偿的有力依据,以此避免可能的损失,和挽回已有的损失。
运用法律的规则,实现自己的诉求,这就是维权的意义!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5户是陕西省西安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
2020年4月,省政府作出了《关于西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八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XX村等有关村组3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同月,区政府发布《关于XX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及市场拆除工作的通知》。王先生等5户村民的房屋在通告征收范围内。
王先生等对该《通告》不服,认为有诸多违法之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XX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及市场拆除工作的通知》。
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向被告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行初795号
案由:王先生诉区政府房屋征收通告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陕西省西安市王先生等5户村民
被告:西安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XX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及市场拆除工作的通知》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凤梅 王龙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作出的被诉《通告》是否合法。
由于《通告》系对XX村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审批件是针对西安市政府2019年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请示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故本案仍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认为该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经过征收和补偿,才能转为国有土地。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省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批复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西安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时间均为2020年6月9日,而被诉《通告》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4月2日,早于征收土地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时间,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但考虑到本案中,被诉《通告》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且绝大部分已根据被诉《通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若撤销被诉《通告》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西安市某区政府于2020年4月作出的《关于XX村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及市场拆除工作的通知》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