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拆迁补偿维权胜诉】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法院责令其做出处理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3761次更新时间:2019-05-09
关键词
原告:马先生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诉河北省承德市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马先生系河北省承德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用于居住。2010年因承赤高速建设项目,马先生房屋被划入被征收范围之内。因马先生认为安置补偿金额不合理,一直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12月马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
盛廷律师团队与马先生沟通后,制定了维权策略及具体方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首先要审查征收及补偿的合法性,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向相关部门调取补偿款来源等政府信息,并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未收到任何回复。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举动,盛廷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例,指导马先生收集相关有力证据后,果断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并支持盛廷律师提出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责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对原告马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