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市的杨先生(化名,下同)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案规定只给产权调换、不给货币补偿选择权。房屋被拆除后,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仍只给产权调换。杨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补偿决定明显不当,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补偿决定违法。

一、案情简介
杨先生是山西某市某区居民,在本区拥有房屋。2024年1月,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中铁三局配件站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征收住宅房屋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未提供货币补偿方式。
杨先生认为补偿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征收决定。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补偿方案中"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相悖,但因该片区征收补偿已完成90%以上、已有100多户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若撤销征收方案将给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仅确认征收决定违法而未予撤销。
2024年8月,某镇人民政府将杨先生的房屋违法强制拆除。2025年4月,杨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政府作出包含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5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仍按原补偿方案只提供产权调换方式,且超过法定的60日履行期限。
杨先生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补偿决定仍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相悖,且超过法定期限,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杨先生认为复议机关仅确认违法而未撤销补偿决定,未能纠正补偿方案剥夺征地拆迁中货币补偿选择权的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杨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晋行终423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裴某(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包含货币补偿的补偿决定
盛廷编号:2024-1237
主要承办律师:赵凤梅律师
三、法院认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对象是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设定房屋产权调换,而未设定货币补偿,没有给被征收人提供选择权,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被诉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考虑到前诉生效判决仅确认了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未将其撤销,仍保留法律效力,故作为房屋征收决定附件内容的补偿方案对上诉人仍具有约束力,据此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不能被撤销,但应当被确认违法。某市人民政府仅指出程序违法问题,但未从补偿方案违法的角度认定被诉补偿决定违法,理由欠妥,考虑到行政复议结果正确,本院仅对上述问题予以指正。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某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行初16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迎政房征补决字[202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三、驳回上诉人杨某、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承担。

山西房屋征收案判决书 ((2026)晋行终423号)——补偿决定只给产权调换不给货币选择权 高院确认违法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征收补偿方案不得剥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选择权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征收补偿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或剥夺。本案中,补偿方案规定"征收住宅房屋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直接排除了货币补偿方式,法院认定该规定与《条例》相悖。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方案后,应重点审查是否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如方案只提供单一补偿方式,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或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第二,政府依据违法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同样违法,被征收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前诉判决仅确认征收决定违法而未撤销,但补偿方案中"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违法性并未改变。政府依据该违法方案再次作出仅含产权调换的补偿决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被征收人如遇到补偿方案存在违法问题,即使征收决定未被撤销,补偿决定仍可被单独挑战。关键在于及时行动,不要因为前诉结果不理想而放弃后续维权。
第三,行政复议决定仅确认违法而未撤销的,被征收人仍可通过行政诉讼继续维权。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但未予撤销,杨先生继续提起诉讼,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补偿决定违法。被征收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建议被征收人如遇补偿方案只提供单一补偿方式、剥夺法定选择权,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其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补偿方案只给产权调换不给货币补偿选择权,合法吗?
答: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是法定权利,征收补偿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或剥夺。本案中,补偿方案规定"征收住宅房屋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法院认定该规定与《条例》相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确认补偿决定违法。被征收人如遇到补偿方案只提供单一补偿方式,应及时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或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二)问: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被撤销,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答:可以继续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确认违法。本案中,复议机关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而未撤销,杨先生继续提起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同时,被征收人可另行向政府申请重新作出包含货币补偿的补偿决定。如政府对法院确认违法的判决不履行,被征收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对于因违法补偿决定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可在2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补偿方案只给产权调换不给货币选择权,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答:被征收人可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本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认定仅提供产权调换的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问二: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后,能否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包含货币补偿的决定?
答:可以。法院确认补偿决定违法后,被征收人可向政府另行申请重新作出包含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如政府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因违法补偿决定造成的损失,可在2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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