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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处罚胜诉案例 | 教授因阻止同事拍摄抢夺手机被拘5日?法院:事实不清,两审撤销处罚决定
承办律师: 王允洲 已被浏览8次更新时间:2026-10-15

广西某市的钦先生(化名,下同)因场地费纠纷与人争执,同事李某某用手机拍摄现场。钦先生认为侵犯隐私权上前夺手机,过程中因第三方介入导致李某某摔倒、手机损坏。公安机关以故意损毁财物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钦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法院两审均认定处罚事实不清、过罚不当,最终撤销处罚决定,避免了不当处罚对职业声誉的影响。


一、案情简介


钦先生系某大学教授。2022年7月6日上午,钦先生到某体育场馆打羽毛球,因场地使用费问题与球馆经营者徐强发生争执。此过程中,同事李某某从休息区起身,右手举起手机对争执现场进行拍摄,期间手机闪光灯不断闪现。


钦先生认为李某某的拍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便上前要求停止拍摄。在口头警告无果的情况下,钦先生走向李某某欲抢夺手机。李某某见钦先生靠近,便将身体向左侧转动背对钦先生,紧握手机。钦先生为拿到手机从李某某身后跨过其双肩夺取手机,李某某身体不断向右旋转挣脱。


在此过程中,徐某和郭某某上前阻拦。徐某将钦先生从身后抱住,向后拉扯并将钦先生逆时针方向侧摔倒地。此时钦先生因与李某某争夺手机仍互相拉扯,李某某身体被顺势带着向徐某拉扯钦先生的方向移动,同时郭某从李某某身后搂着李某某将其与钦先生分离开来,致使李某某左膝跪地受伤,其手上拿的手机也被惯性甩出掉落在地上造成屏幕损坏。


事发后,李某某到某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右肩、左膝软组织挫擦伤,花费医疗费641.31元。李某某将手机送修,支付维修费1153元。


2022年7月15日,办案民警组织钦先生、李某某就医药费和维修手机费用等问题进行调解,因李某某不接受钦先生的赔偿和道歉,坚持走法律程序,调解无果。2022年7月16日,某公安局某分局作出019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钦先生用双手抱住李某某的双肩将李某某摔倒在地,并拿起李某某的手机摔到地上导致手机屏幕碎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钦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后因疫情原因拘留所不收押,未实际执行拘留。


钦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第一次起诉后,因遗漏第三人李某某,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安局某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庭审信息


一审案号:(2023)桂0703行初63号

二审案号:(2024)桂07行终64号

案由: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西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原告:钦先生(教师)

被告:某公安局某分局

出庭负责人:农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撤销01980号行政处罚决定

盛廷编号:2022-0647

主要承办律师:王允洲律师


广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盛廷律师承办成功案例.png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原告没有摔坏李某某手机的故意。根据被告调查,原告在询问笔录中供述,其认为李某某对其拍照是侵犯肖像权,抢夺李某某的手机目的是阻止李某某对其进行拍照录像,并没有挤坏李某某手机的故意。


二、被告认定原告"用双手抱住李某某的双肩将李某某摔倒在地,并拿起李某某的手机摔到地上导致李某某的手机屏幕碎裂"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第一,李某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原告抢夺其手机"没有得手",即李某某的手机并非经原告的手直接摔碎。第二,原告供述、李某某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与现场监控视频不符,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原告用双手抱住李某某的双肩将其摔倒在地,然后拿起李某某的手机摔到地上的行为。


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夺。而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抢夺李某某的手机目的是阻止李某某对其进行拍照录像,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原告在抢夺李某某手机的过程中,并没有抢到李某某的手机并直接将手机摔到地上,虽然客观上在抢夺手机过程中因第三方人员的介入一并造成李某某手机屏幕被摔坏,但原告主观上并没有摔坏李某某手机的故意。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因打羽毛球场地使用费用问题引起,原告为了阻止李某某拍摄,在争抢手机过程中因徐强等人的介入,几方面的共同作用力导致李某某左膝跪地受伤和手机屏幕摔坏,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亦不严重,并且原告事后愿意赔偿李某某的医药费和维修手机的费用并道歉,其主观上想通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来弥补造成的后果,即使双方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没有必要作出行政处罚之措施。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治安案件并无不当,但某公安局某分局在执法时存在"过罚不相当"的问题。公安局没有充分分析当事人的拍摄行为、钦先生的调解和解意愿、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直接给予钦先生五日行政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无明显违法之处。


四、胜诉裁判


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撤销某公安局某分局于2022年7月16日作出的01980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公安局某分局承担。


广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盛廷律师承办成功案例(2023)桂0703行初63号.png


二审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公安局某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案-盛廷律师承办成功案例(2024)桂07行终64号.pn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如因民间纠纷引发冲突,情节较轻且事后愿意赔偿道歉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如认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过罚不当,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阻止他人拍摄抢夺手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答:阻止他人拍摄抢夺手机,若主观目的是阻止拍摄而非非法占有或故意损毁,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损毁财物"。抢夺手机过程中因第三方介入导致手机损坏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损毁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


问:行政处罚过罚不当,如何维权?


答: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如认为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过罚不当,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判决撤销后公安机关上诉的,二审维持原判即为终审判决。


问:民间纠纷引发冲突,情节较轻能否免予行政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因民间纠纷引发冲突,情节较轻且事后愿意赔偿道歉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作出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未充分分析当事人调解意愿、情节轻重及社会危害程度直接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温馨提示:本案中,钦先生因阻止同事拍摄抢夺手机,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损毁财物为由处以行政拘留5日。盛廷律师代理后,法院两审均认定处罚事实不清、过罚不当,最终撤销处罚决定,避免了不当处罚对职业声誉的影响。如果您遇到类似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过罚不当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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