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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省某县案件:村民承包地被强制清除,村民维权获胜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92581次更新时间:2020-12-28
关键词

因修建学校进行征收

数十位村民承包地被损毁

河南省王先生等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

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胜诉


胜诉公告.jpg

庭审信息

案由:王先生等诉县自然资源局确认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王先生等数十人

被告:

①河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

②河南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对承包地及地上农作物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是河南省某市某县某街道办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现因学校建设进行征收,承包地被列入了征收拆迁范围内。


2019年11月,县自然资源局和街道办组织人员对王先生等的承包地及地上的农作物实施了强制清除。王先生等得知后立即报警,并拍照、录像留取证据,但最终承包地被损毁,地上农作物被铲平。


王先生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本案属因土地行政征收引起的强制清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组织征收的有关部门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如仍拒不交出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二被告在未责令原告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自行清理地上附属物行为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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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某街道办对原告王先生等人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吴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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