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征地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征地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须依法公告。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本案中,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复议审查中认定,某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在征地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农户确认,批准后公告证据不足,依法确认该征收批复违法。
一、案情简介
卓先生是河北某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6年5月,该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点》,由于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无法满足卓先生的合理诉求,卓先生未签署补偿协议。
2024年11月5日,卓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某市2016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6〕55号),批准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8.7661公顷,卓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卓先生认为,该批复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一是未将征地情况向被征地农户公告,剥夺了知情权;二是未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交申请人确认;三是未组织征地听证;四是剥夺了报批参与权。为此,卓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二、复议信息
案号:冀政复决字〔2024〕232号
案由: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卓某(村民)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省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史某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工作人员)
复议请求:撤销冀政转征函〔2016〕55号批复
主要承办律师:翟祎律师、杨琬睛律师(实习)

河北城中村改造案-承办律师
三、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某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的证据不足,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保障不到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不能维持。
鉴于该批复批准征收某村集体土地已出让、划拨使用,如撤销该批复,将对当地政府正在实施的城镇住宅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复议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冀政转征函〔2016〕55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8.7661公顷的行政行为违法。

河北城中村改造案-复议决定书 (冀政复决字〔2024〕232号)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地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这是法定程序,不可省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该确认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如征收方未履行该程序,征收批复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主张确认违法。
第二,征收批复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须依法公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未依法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被征收人发现征收批复存在程序违法,应当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避免错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选择直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卓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征收批复后,立即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及时启动了法律程序,最终获得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如被征收人发现征收程序违法,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项目?
答: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本身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一般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二是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和过渡期间的居住成本;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适用于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且因征收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商户;四是奖励和补助,各地通常设置签约奖励、搬迁奖励等,鼓励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此外,城中村改造涉及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还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注意的是,装修装饰等附属物补偿应归实际投入方所有,如果房屋已出租给商户经营,商户自行投入的装修部分也应获得相应补偿。
(二)问:征地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户确认吗?没有确认怎么办?
答:必须经农户确认,这是法定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该确认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通常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含青苗)的种类和数量等。如果农户从未收到过调查结果确认通知,或者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农户有权拒绝签字确认,并向征收方提出异议。实务中,征收方未履行该程序即上报审批的,征收批复的合法性将受到根本性质疑——就像本案一样,复议机关可以直接确认违法。建议被征收人注意保存土地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清单等证据,并在发现征收方未依法确认时,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收批复文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问:征收批复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还能争取哪些补偿?
答:征收批复被确认违法,不等于被征收人放弃补偿,恰恰相反——这是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复议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虽然复议机关考虑到已出让划拨使用的实际情况未撤销批复,但确认违法本身意味着征收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要求征收方重新协商补偿方案,或者依法请求行政赔偿。具体可争取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征收方在违法批复的基础上作出了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还可以就该补偿决定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征地拆迁诉讼。建议在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后,尽快委托专业律师评估后续维权方案,争取最大化补偿利益。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征地报批前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征地批准后须依法公告。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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