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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集体收益分配胜诉案例 |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就没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法院:确认资格,判决支付集体收益
承办律师: 付叶叶 许得帅 已被浏览6次更新时间:2026-08-17
关键词 山东胜诉案例

山东某市董某母女三人户口一直在村里,却长期被排除在集体收益分配之外。村合作社以"外嫁女""不具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分配。盛廷律师协助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确认三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同等待遇


一、案情简介


董某自出生即在某村安家落户。1998年,董某与丈夫结婚,因丈夫系非农业户口,经村委会同意,董某在村中安家落户,户口未迁出。长女葛某某于1999年出生、次女葛小某于2006年出生,两女均随母落户于该村,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013年,村里响应政策进行拆迁,村民每人获7万元房款补助。自2014年至今,村里向每位村民发放集体收益款和过节福利共计数万元。然而,董某母女三人始终未被纳入分配范围。村合作社辩称三人"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不具备成员资格",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2015年,董某曾就此提起诉讼,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后,董某母女三人持续主张权利。2026年,董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付叶叶律师、许得帅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成员资格并支付集体收益款。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鲁0503民初1189号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葛某某(长女)、葛小某(次女)(村民)
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理事长)
诉讼请求:确认三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支付集体收益款及利息
主要承办律师:付叶叶律师许得帅律师


山东外嫁女集体权益分配案承办律师-盛廷律所承办胜诉案例.png


山东集体收益分配案-承办律师付叶叶律师、许得帅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户口登记状况、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董某自出生即落户于某村,1998年结婚后户口亦未迁出,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长女、次女自出生后随母落户该村。


董某自述无工作、无任何收入,其配偶打零工,长女无工作,次女在读大学。在此情形下,三人的收入不足以认定已取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村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对三人发挥着基本生活保障作用,三人应具有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葛某某(长女)、葛某某(次女)集体收益款共计169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4月前发放的款项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山东外嫁女集体权益分配案胜诉判决-盛廷律所承办胜诉案例.jpg



山东集体收益分配案判决书-(2026)鲁0503民初1189号——确认成员资格并支付集体收益款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户口登记状况、生产生活状况及替代性保障等因素。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仍应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户口登记是基础,但并非唯一标准,还需结合是否实际依赖集体收益维持基本生活保障综合判断。


第二,村集体不得以章程、村规民约或成员大会表决为由,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即使村合作社内部章程有相关规定,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亦不能对抗成员资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资格。


第三,本案虽仅判决支付5650元/人,但确认了成员资格身份,为后续主张拆迁补助、征地补偿款等更大权益奠定了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主张集体收益分配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切勿因等待而错过维权时机。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村集体能否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集体收益?


不能。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成员大会依据法律法规确认,不得以性别、婚姻状况等为由歧视性认定。实践中,村集体常以"外嫁女""长期不在村居住"等理由拒绝分配,但法院审理时需综合考量户口、生产生活状况及替代性保障等因素。最大难点在于举证,建议收集户口本、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历年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村规民约等材料。时效方面:确认成员资格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要求支付集体收益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已多次被排除在分配之外,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应综合考虑户口登记、生产生活及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审查:一是户口是否登记在村集体;二是是否实际依赖集体土地或集体收益维持基本生活;三是是否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替代性保障。如户口未迁出、未取得替代性保障,原则上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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