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市王先生等19人,房屋因煤矿采空塌陷开裂8年。政府出具了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书,却以费用由企业承担为由拒绝组织搬迁。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改判:县政府必须依法履行搬迁安置职责。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19人是山西某县级市某村村民。自2018年起,因地下某煤业公司持续开采,村庄地面出现裂缝,19户村民房屋陆续出现墙体开裂、地基下沉等现象。专业机构鉴定显示,31户村民房屋中,4户已达D级危房标准。
2021年,某镇政府与煤业公司签订搬迁协议,约定搬迁费用合计1944.16万元。尽管超过一千万元搬迁资金已拨付至镇政府专用账户,搬迁工作却迟迟未能有效推进。
2024年底,县级市政府出具《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书》,确认王先生等19人居住区域属于受采空塌陷影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但认定后,政府未进一步组织村民搬迁避让。
2025年1月,王先生等19人向县级市政府邮寄履职申请,未获答复。随后申请行政复议,被地级市政府驳回。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仅承担指导监督责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王先生等19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代理上诉。二审中,律师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两个层面论证了县级政府的组织职责,指出谁引发谁治理解决的是费用承担问题,不能替代政府的法定组织义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律师观点,作出改判。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晋行终288号(二审);(2025)晋04行初21号(一审)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山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王某等19人(村民)
被告(一审):某县级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某地级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被上诉人(二审):某县级市人民政府、某地级市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段某(某县级市副市长)
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职责,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措施并进行安置补偿
主要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

三、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搬迁避让的具体程序。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解决的是治理费用的承担问题,不能替代或免除政府组织搬迁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将政府职责限缩为指导监督责任,混淆了费用承担与组织职责两个不同层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胜诉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地级市人民政府〔2025〕69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某地级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对王某等19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某地级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及时申请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居住在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村民,如房屋已出现裂缝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并向县级政府申请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认定是政府启动搬迁避让程序的前提,村民应主动推动这一程序。
第二,政府不组织搬迁可依法申请履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先邮寄书面履职申请并保留邮寄凭证,作为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
第三,注意法定救济时限。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在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已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切勿因等待政府主动履职而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四,政府的法定职责不能以费用由企业承担为由推卸。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谁引发谁治理解决的是费用承担问题,不能替代政府的法定组织义务。即使搬迁费用由企业承担,县级政府仍然是组织搬迁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即构成违法。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房屋因煤矿采空出现裂缝,政府有义务组织搬迁吗?
答:有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谁引发谁治理解决的是费用承担问题,不能替代或免除政府的法定组织义务。如房屋已出现裂缝等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级政府申请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认定后政府必须依法组织搬迁。
(二)问:地质灾害危险区认定后,政府迟迟不组织搬迁怎么办?
答:可依法申请履职并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效方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在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已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三)问:谁引发谁治理是否意味着政府不需要组织搬迁?
答:不是。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解决的是治理费用的承担问题,即由引发地质灾害的企业承担治理费用,但不能替代或免除政府组织搬迁的法定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费用承担与组织职责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政府不能以费用由企业承担为由推卸组织搬迁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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