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村的唐先生(化名,下同)等三人在合法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因征收需要,三人向区政府申请安置补偿,区政府却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一审败诉后,三人委托盛廷律师提起上诉,河北高法认定区政府证据不足、违反正当程序,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补偿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一、案情简介
唐先生等三人是河北某村的村民,在四街村东西大街13号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该宅基地原系他人于1953年购买,1975年出售给三人亲属,1976年房屋因震毁损。2017年,唐先生等人在案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
2020年6月,该区域启动征收。2020年7月,区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农村村民住宅依照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方案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村委会、镇政府、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023年2月20日,三人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区政府未予答复。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区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不予补偿安置决定书》,三人撤回起诉。
三人对不予补偿决定不服,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宅基地依法应归村集体所有,三人所建房屋无合法手续,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驳回诉讼请求。
三人不服,委托盛廷律师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行终1094号(二审);(2024)冀02行初1号(一审)
案由:征收补偿安置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北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等三人(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都红雷(律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请
盛廷编号:2022-0649
主要承办律师:王允洲律师

三、法院认为
河北高法认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村委会、镇政府、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三上诉人主张的土地及房屋没有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但对于是否属于历史原因形成并符合政策规定,以及是否履行共同确认程序,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在案证据亦未显示被上诉人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故其作出不予补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和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形。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某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不予补偿安置决定书》;
三、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本案中,唐先生等三人的宅基地系1953年购买、1975年转让、1976年因震毁损后于2017年翻建,属于典型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此类房屋可由村委会、镇政府、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确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无合法手续"为由认定不合法,应当履行共同确认程序后再作出判断。
第二,不予补偿决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区政府在案证据未显示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河北高法据此认定其违反正当程序,撤销了不予补偿决定。程序违法是行政诉讼中推翻行政决定的重要理由。
第三,一审败诉不等于终审败诉,及时上诉是关键。本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中盛廷律师通过梳理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历史遗留条款,成功论证了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区政府证据不足的问题,最终实现改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切勿错过上诉期限。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补偿中,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房屋一定不合法吗?
答:不一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建筑,应当结合建房时间、历史背景、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问: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答: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包括: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行政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如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三)问: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如何维权?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内。一审败诉后,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审查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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