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市的大某经营晒鱼场多年,因征收项目被纳入动迁范围,评估机构已出具估价报告,晒鱼场也被全部拆除,但区政府以"土地未征收"为由拒绝补偿。大某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区政府回复理由不充分,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责令60日内重新处理,为大某争取到了获得补偿的机会。
一、案情简介
大先生的父亲合法租赁辽宁某市某村的土地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2007年,大先生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租赁土地2714平方米用于建设晒鱼场,每年交纳土地使用费。
2017年,因船舶项目征收需要,大先生的晒鱼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制定了《晒渔场地上物征收与补偿方案》,评估机构也对大先生的经营用房和附属构筑物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约63万元。
然而,晒鱼场在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全部拆除。大先生的父亲已于2016年去世,大先生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相关财产权益。
2024年11月,大先生向某区政府寄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区政府签收后迟至2025年7月才作出回复,以"案涉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土地,未有项目占用"为由,拒绝补偿。
大先生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9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大先生的复议请求。
大先生认为,晒鱼场是基于征收和环保督查整改的原因被拆除,区政府仍有补偿义务,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辽02行初363号
案由:履行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辽宁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某(村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石某某(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盛廷编号:2024-2591
主要承办律师:刘笑律师、赵凤梅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虽然大某使用的土地现仍为集体土地,无据证明已被征为国有,区政府因此不具有基于征收行为所应承担的安置补偿职责,但是,根据相关证据,区政府可能存在基于国家环保督查巡视的整改需要,而对处于集体土地上的晒鱼场地上物予以补偿的情形。
区政府仅以大某使用的土地不在被征收的土地范围之内为由,而未对此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即认为其对大某不负有安置补偿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区政府作出的回复理由并不充分,依法应予以撤销。
市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未审查本案是否存在基于国家环保督查巡视的整改需要而予以补偿的情形,径行认定区政府不负有安置补偿职责,存有不当,复议决定结论有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的回复》;
三、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大某提出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收项目中,即使土地尚未完成征收转性手续,行政机关已制定补偿方案、委托评估并实施拆除的,仍可能承担补偿职责。本案中,虽然案涉地块仍为集体土地,但区政府已制定了《晒渔场地上物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法院认定其不能仅以"土地未征收"为由推脱补偿责任。
第二,当事人遇到"先拆后补"或"只拆不补"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拆除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这些材料是证明行政机关实际参与征收活动并应承担补偿职责的核心证据,对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第三,行政机关对补偿申请作出回复后,当事人不服的,应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切勿因等待上级机关协调而错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四,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本案正是通过律师对环保督查整改背景的深度调查,发现区政府存在基于环保督查巡视整改需要而予以补偿的情形,才扭转了"土地未征收就不补偿"的不利局面。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征收项目中的晒鱼场、养殖场等经营场所被拆除,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涵盖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项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问二:区政府以"土地未征收"为由拒绝补偿,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实际参与了征收活动(如制定补偿方案、委托评估、实施拆除等),据实认定补偿职责。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三:复议机关维持了违法的行政决定,复议机关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是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院可一并撤销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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