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村的桂先生(化名,下同)等三户村民的承包地被纳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某区人民政府先后对龚先生户和桂先生的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清除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三户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区政府未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强制清表违法,三案均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诉讼费由区政府承担,为三户后续申请赔偿奠定了基础。
一、案情简介
桂先生、龚先生、刘夕春(龚先生配偶)等三户是广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从江-融安-荔浦公路(融安经永福至阳朔段)"项目(桂林段)的用地需要,三户的承包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3年起,某区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收文件。2024年11月,自然资源部作出批复,同意征收包括三户所在村集体在内的集体土地363.8764公顷。2023年11月至2025年4月间,某镇政府工作组先后5次与三户协商补偿事宜,三户以补偿标准过低、房屋安置未解决为由未签订协议。
2024年11月7日,某区政府对龚先生户的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清除了果树等地上附着物。2025年4月,某区政府先后对三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2025年5月16日,某区政府又对桂先生和刘夕春的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
三户认为,某区政府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表,程序严重违法,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某区政府辩称征收项目系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已足额提存,强制清表仅存在"程序轻微瑕疵"。某镇政府辩称其无强制清表职权,不是适格被告。另查明,龚先生配偶刘夕春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8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补偿安置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桂03行初268号(桂先生案)、269号(龚先生案)、270号(刘夕春案)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
审理法院: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某、龚某、刘某(村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李某(镇人大主席)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盛廷编号:2025-1308
主要承办律师:苑家豪律师、林诗琪(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关于某镇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案涉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是某区政府作出的,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适格被告是某区政府,某镇政府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裁定驳回对某镇政府的起诉。
关于强制清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强制交付土地应以依法补偿安置为前提,在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时,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方可清除地上附着物。
本案中,某区政府虽对三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对案涉土地实施强制清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龚先生案中,某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已被某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强制清表所依据的基础已不存在。因强制清表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三案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对桂先生案涉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68号);确认对龚先生案涉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69号);确认对刘夕春案涉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270号)。
二、驳回原告对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收土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清除地上附着物,自行强制清表属于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清表。
第二,被征收人遭遇强制清表时,应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录像、证人证言、清表前后对比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关键依据。切勿在事发后才想起取证,错过最佳证据保全时机。
第三,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强制清表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应在2年内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第四,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征收行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本案正是通过律师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精准把握,指出区政府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清表的程序违法性,三案均获得胜诉判决。面对征收纠纷,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征收中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清表吗?
答:不可以,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清表属于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二:遭遇强制清表后,被征收人该怎么维权?
答:应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同时注意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问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复议撤销后,强制清表还有依据吗?
答:没有,补偿安置决定被撤销后,强制清表所依据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强制清表行为依法应被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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