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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征收胜诉案例 | 5000平方米合法房屋遭征收,征收方无视法律程序直接下发征收决定?法院: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 赵传学 常晓慧 已被浏览9次更新时间:2026-08-27

安徽某县的苏先生(化名,下同)拥有约5000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被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征收决定作出后,苏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征收决定违反规划先行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不合法、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一、案情简介


苏先生在安徽某县合法拥有约5000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空地,房屋来源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一部分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另一部分从执行程序中的银行转入,来源合法。


2025年8月,某县政府发布征收范围通告,将苏先生房屋所在的某地块纳入旧城改造征收范围。苏先生发现,政府在未完成调查登记的情况下就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且对房屋用途的认定未尊重实际情况。2025年11月,征收现场张贴了房屋权属、摸底丈量面积公示表,苏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政府及相关单位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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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某县政府作出《关于对某地块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苏先生认为该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形,委托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中涉及苏先生的相关内容。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皖13行初23号
案由: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审理法院:安徽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尹某(副县长)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中涉及原告的相关内容
盛廷编号:2025-2669
主要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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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征收案 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征收主体,某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辖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征收主体合法。征收目的方面,为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而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目的正当。


但法院同时认定了多处违法第一,某县政府未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审批文件,不足以证明此次征收符合相关规划,违反了规划先行要求第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管理部门而非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征收决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但某县政府未提供任何常务会议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四、胜诉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因案涉征收范围内近90%的被征收户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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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房屋征收案判决书 ((2026)皖13行初23号)——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收决定必须满足规划先行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县政府未能提供上述规划审批文件,被法院认定违反了规划先行要求。被征收人如怀疑征收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核实征收的合法性。


第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风险评估由征收管理部门而非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法院认定评估主体不合法。被征收人如发现风险评估主体存在问题,可就此提出异议,作为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的依据之一。


第三,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征收决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县政府未能提供任何常务会议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法院认定该程序缺失构成违法。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决定时,可以要求政府提供常务会议讨论记录,用以核实程序的合法性。


第四,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仍可主张合理补偿。本案中,法院虽因公共利益考量未撤销征收决定,但确认了征收决定的违法性,这为被征收人后续的补偿谈判提供了有力支撑。需要注意的是,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逾期将丧失起诉权。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也可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如发现征收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应及时委托征地拆迁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过法定起诉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决定需要满足哪些法定程序?


答:征收决定须满足四项核心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满足:一是符合规划要求,即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九条);二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评估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身(第十二条);三是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四是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本案中,县政府在后三项程序上均存在违法,被法院认定征收决定违法。


(二)问: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还能获得补偿吗?


答:可以,且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有助于争取合理补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法院在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的情况下,征收项目仍可继续推进,但确认违法的判决本身为被征收人后续的补偿谈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它证明了政府在征收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要求更合理的补偿方案。如果政府对补偿方案仍然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常见问题速查】


问:征收决定需要满足哪些法定程序?


答:征收决定作出前,须满足以下法定前置程序:建设活动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还须纳入年度计划);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问: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答:征收决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该判决本身即确认了征收决定的违法性,被征收人可据此在后续补偿谈判中主张合理补偿;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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