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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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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 | 申请信息公开两个月无答复?复议机关:确认乡政府不答复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常茂生 杨琬睛(实习) 已被浏览8次更新时间:2026-08-25

河北某村的程某因搬迁改造项目申请公开补偿方案等材料,乡政府签收后两个月未作任何答复。程某委托盛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乡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程先生是河北某市某区某乡某村的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近年来,因当地实施搬迁改造项目,程先生所在区域的房屋被纳入协议搬迁范围。


为全面了解该协议搬迁项目的具体情况,程先生于2026年4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依法向乡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案涉协议搬迁项目相关的补偿方案、安置标准及全部协议搬迁相关材料。乡政府于4月18日签收了该邮件


然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乡政府在签收后两个月时间里,始终未向程先生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说明任何理由。程先生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


为此,程先生委托盛廷律师,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6月23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乡政府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二、复议信息


案号:峰政复(2026)91号
案由: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复议机关:河北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程某(村民)
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盛廷编号:2025-2435
主要承办律师:常茂生律师、杨琬睛律师(实习)


企业微信截图_20260825141811.png


三、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16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同时向区、乡两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区政府已作出回复,乡政府委托区政府进行回复,申请人的公开目的已经实现,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就同一事项制作两份完全相同的答复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2026年7月28日)虽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但其此前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因被申请人此前的未答复行为已构成违法,且申请人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故应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的行为予以确认违法。


四、复议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河北协议搬迁成功案例行政复议文书-盛廷律所承办胜诉案例.pn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公民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权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例中,乡政府以区政府已回复、委托区政府回复、申请目的已实现为由进行抗辩,但复议机关明确否定了这一理由——行政机关不能以其他机关已答复为由,免除自身的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不可推诿。每个行政机关收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依法独立作出答复,不能以委托其他机关答复或申请目的已实现为由不作答复。即使申请人同时向多个机关申请同一内容,各机关也应当各自作出答复。


第二,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可申请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维权途径及时限。如果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即使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补充了答复,复议机关仍可确认其此前的不答复行为违法,并不因后续补充答复而免除违法责任。本案中,尽管乡政府在复议期间向程某送达了答复,复议机关仍依法确认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委托答复目的已实现等理由推脱信息公开义务,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保留好邮寄凭证、签收回执等证据;如遇逾期不答复,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法定的答复期限是多久?


答:20个工作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问: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如何维权?


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即使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补充了答复,复议机关仍可确认其此前的不答复行为违法。建议保留好邮寄凭证、签收回执和申请材料副本,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七、常见问题速查


问: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多久必须答复?


答:20个工作日内。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书面告知。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问: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答: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问:行政机关能否以其他机关已答复为由不答复?


答:不能,每个机关须独立答复。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即应依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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