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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 | 持有二十余年集体土地使用证,遇征收被一纸公告作废?法院:违背信赖利益,撤销
承办律师: 苑家豪 已被浏览9次更新时间:2026-09-09

行政机关以一纸内部通知注销持证人持有二十余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认定,公告作废行为建立在合法性不足的基础之上,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遵循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充分考虑信赖利益保护


一、案情简介


山东某村的冀先生(化名,下同)持有二十余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征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县政府一纸内部通知,将其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冀先生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公告行为建立在合法性不足的基础之上,依法予以撤销。


2002年3月,某县人民政府为冀先生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3043.5平方米,用途为经销木材。冀先生持有该证二十余年,对此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信赖。


201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将冀先生土地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征收为建设用地,冀先生的土地征收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冀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5年5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称,冀先生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条件。随后,某县人民政府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内部通知,要求注销冀先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2025年5月16日,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将冀先生持有二十余年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公告作废。


冀先生认为,该公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鲁0830行初41号
案由:撤销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审理法院:山东某人民法院
原告:冀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系原告之子)
被告: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庭负责人:张某某(副主任)
诉讼请求:撤销编号202505160001《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主要承办律师:苑家豪律师、彭思琪律师(实习)


山东集体土地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承办律师-盛廷律所承办胜诉案例.png


山东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公告案承办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公告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受案范围,法院认定,作废公告虽形式上为告知,但其法律基础是前置的注销登记行为已导致原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法律上归于消灭,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关于合法性,法院指出,县政府作出的注销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指令,并非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查明事实、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无证据证明县政府在作出该通知前履行了上述程序。被告在收到此等缺乏对外法律文书支撑的通知后即直接启动注销登记程序,审查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


法院还特别强调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冀先生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已二十余年,对政府公信力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信赖。即便颁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在纠错时也应充分考虑并权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本案中,整个过程未给予冀先生任何陈述申辩的机会,径直否定了其持有二十余年的权利凭证,对信赖利益保护不足。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202505160001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担。


山东集体土地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纠纷案胜诉判决-盛廷律所承办胜诉案例.png


山东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公告案判决书 ((2026)鲁0830行初41号)——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通知随意注销。土地使用证是权利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法定凭证,一经颁发即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如认为颁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核查和纠正,而不能通过一纸内部工作指令直接否定持证人二十余年形成的权利凭证。本案中,县政府发出的注销通知仅是内部工作指令,并非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公告作废土地使用证,审查义务存在明显瑕疵


第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即使行政机关发现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需要纠正,也必须先查明事实、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进行充分权衡,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本案中,整个过程未给予冀先生任何陈述申辩的机会,径直否定了其持有二十余年的权利凭证,法院认定对信赖利益保护不足


第三,权利凭证被公告作废后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遇到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被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作废的情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可自知道该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如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切勿消极等待,以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救济权利。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作废公告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公告作废,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权利人合法使用土地的重要凭证,行政机关不得以一纸内部通知随意注销。公告作废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自知道该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同时可援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程序违法。


(二)问:行政机关以"自我纠错"为由注销土地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查明事实、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即使颁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行政机关也不能径直否定持证人长期形成的权利凭证,而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无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在作出注销决定前履行了上述程序的,该注销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公告作废,被征收人应申请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答:既可自知道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各有优劣——复议免费、程序简便但独立性有限,诉讼独立性强但周期较长。具体选择需结合案件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问二:持有二十余年的土地证被注销,信赖利益保护如何主张?


答:可在行政诉讼中援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未给予陈述申辩机会,径直否定持有人二十余年的权利凭证,程序违法。法院在审查时将权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征地拆迁维权中如遇到类似情况——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被行政机关以公告方式作废、征收补偿未谈拢却被注销土地证、行政机关以"自我纠错"为由径直否定长期权利凭证——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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