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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胜诉案例 | 市政道路改造征收房屋,因没有规划文件,没有专项资金存储,被法院撤销征收决定
承办律师: 陈杰 龚河会 已被浏览7次更新时间:2026-09-08

新疆某市的巫先生(化名,下同)拥有合法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市政道路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决定作出后,巫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征收决定缺乏规划依据、补偿费用未专户存储,依法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巫先生在新疆某市拥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259.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35.57平方米。2021年,因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巫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5年9月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编号2025-0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巫先生认为征收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将导致生活水平降低,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征收项目仅取得立项批复,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项目符合"四规划"要求,且征收补偿费用仅由区级财政承担,未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新01行初93号
案由: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审理法院:新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巫某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鞠某(副区长)
诉讼请求:撤销编号2025-0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盛廷编号:2025-0859
主要承办律师:陈杰律师、龚河会律师


新疆道路征收补偿纠纷案承办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新疆房屋征收案 承办律师陈杰律师、龚河会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案涉征收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的涉公共利益项目,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复,无法证明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此外,被告提供的《资金证明》仅能证实征收项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无法证实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反而证实了征收补偿费用并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胜诉裁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日作出的编号2025-0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判决书.jpg


新疆房屋征收案判决书 ((2025)新01行初93号)——征收决定缺乏四规划依据补偿费未专户存储被撤销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符合"四规划"要求,缺一不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中,被告仅能提供立项批复,无法证明征收项目符合"四规划"要求,法院据此认定征收决定违法。被征收人面对征收决定时,应当要求政府出示"四规划"的对应文件,如政府无法提供,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或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第二,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仅凭财政资金证明不足证明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资金证明》仅能证实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法院认定这反而证实了补偿费用并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对补偿费用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政府出示专户存储的银行凭证,如政府仅提供财政资金证明而无专户凭证,可作为征收决定违法的诉由。


第三,征收决定缺乏规划依据或补偿资金未依法管理的,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存在缺乏规划依据、补偿费用未依法管理等违法情形的,不应消极等待后续的补偿评估和协商,而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或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避免因错过法定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温馨提示:面对征收决定,不要被动接受。征收决定必须符合"四规划"要求,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两者缺一不可。如征收决定缺乏规划依据或补偿资金未依法管理,建议及时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审查其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避免因错过法定期限而丧失维权机会。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房屋征收决定的"四规划"依据是什么?缺一个能撤销吗?

答:"四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上述四项规划。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仅能提供立项批复,无法证明符合"四规划"要求,依法撤销了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如发现征收决定缺乏任一规划依据,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二)问:征收补偿费用只出具财政资金证明而未专户存储,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仅凭财政资金证明不足以证明补偿费用已依法管理。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资金证明》反而证实了补偿费用并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属于征收决定违法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政府出示专户存储的银行凭证,如政府无法提供,可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由。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符合哪些规划要求?


答: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符合"四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上述四项规划。政府仅凭立项批复不足以证明符合"四规划"要求。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问二:征收补偿费用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征收补偿费用未依法管理的,征收决定可以被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被告仅提供财政资金证明,法院认定补偿费用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属于征收决定违法的情形,依法撤销了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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