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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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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拟”征收多一字: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却无效?_盛在研讨三人谈
已被浏览115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6/10



毕文强:说白了就是合法性的认定之一,构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应该是合理补偿。能这样理解吗?


潘金忠:我不认同这种逻辑


毕文强:听一听


潘金忠:我不认同这种逻辑,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征地制度的一个设计,

  1. 是先做调查,

  2. 在调查过程当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3. 然后再去申报用地这个批准文件,

  4. 然后批准下来之后,然后公告和实施,这样的一个过程。


其实这个过程我的理解是第一,相对于原来老的制度,更多的回避征地实施之后的潜在的矛盾


也就是之前,你这个老百姓还还没有对于这个征地是否合法或者征地是否合合理的情况之下,

  1. 你地方政府呼呼呼的一下就把这个所谓的程序走完了,

  2. 再实施这个征收,

这样引发了这个这个当下几十年的这个矛盾的一个典型,就是争议矛盾,引发这个矛盾。这种情况之下,

  • 一带来社会的一些治理的不稳定。


  • 第二个问题,法院也好,部分行政机关也好,它的压力比较大的,现在这种调整模式,至少前期,跟你签了这样相应的补偿协议了, 补偿的标准已经有认可了,所以说将矛盾啊这这个潜在的矛盾,在前期做相应的消化和处理,这是我觉得制度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认同的这个刘律师所说的一个问题,


就是从包括这次条例的修订来看,那么前期的这样工作,包括土地征收之前的调查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没有这个签订协议的,做申报时候做相应的说明, 法律上不是实施的过程,也就是说这个前期仅仅是调查,或者是听取意见,以及做相应的这个签订协议的一个准备工作。


毕文强:能不能这样理解?给这个征收方政府和被征收方,就是这个拥有资产、拥有土地房屋的这个农民,他们在前期的谈判拥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呢?


能这样理解吗?


潘金忠:我不认为这个空间很大,我从实务当中,我觉得这个制度设计是来源于哪呢?来源于比如说上海在推进旧城区改建的时候,结合这个这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这个制度。那么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相应的听取意见。

  • 如果这个意见达到了一定的比例,那么我就实施,

  • 这个意见达不到这个比例,那我就不实施。

这次这样的一个征地制度,可能是对这个这个制度的再一次的深化和延伸。


一方面来说,前期这个准备工作,即代表着听取各方的意见,如果绝大多数不同意的话,那可能就是无疾而终了,是吧?这是听取意见的过程。


第二方面,那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来做好后期实施的相应一些内容。所以说它是对于听取意见和为后期实施做前期这个相应准备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我们可能从学理上可能接受不了的一件事。


那么在这个过程,拟征收过程当中,签的这个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到底是什么?


毕文强: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潘金忠:是真实意思表示,对啊,但是从土地的这个管制上来看,协议的生效角度来说,

  • 必须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征地的一个批复,

  • 和你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作为生效条件

也就是说对,也就是说我们前期所签订的这种安置补偿协议,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效力?

认定的问题,从我的角度来说,认定为成立,但待定生效的一个状态。

那什么时候生效?等征地批复下来之后,等这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时候,这个节点。


毕文强:这是附期限的一个还是附条件的


潘金忠:附条件。因为某种程度上说,什么时候下来,什么时候下征地批复,或者说能不能下征地批复,在签订协议时候,不确定。


毕文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点,刘律师应该听明白了,就是说潘律师认为这个由于现在的这个程序,就等于说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订的这种征收协议前置了,放在前面了,但是它放在前面,就在效力方面就出现问题了。按正常的原来的老法是先出这个征地批复,出了征地批复公告以后,双方签订一个补偿协议,那么这个协议自然而然的就是作为一个行政协议生效了。


那么现在这个行政协议往前提了,提到前面去,由于没有批复在先,这个协议到底能不能生效?这潘律师认为这个效力是附条件的。刘律师,你怎么认为?你认为这个协议是不是已经生效了?


刘春龙:他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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