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进行了哪些重要修改?除了网上铺天盖地宣传的进城农户和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保障外,还有哪些修改将会对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呢?
大概有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现简单整理,逐一列出:
一、进城落户不收地,农民进城无顾虑
旧法要求进城农民进城以前,应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修改后的法律删除此条,不再进行限制,而是规定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经营权”可入股
旧法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新法强调“土地经营权”,虽两字之差但影响非常大。旧法规定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新法规定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可以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由土地经营权人经营。流转方式也首次将“入股”作为了重要方式进行明确。
三、“资质”成为获土地经营权新条件
旧法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新法修改为“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二者二选一。至于资质问题,新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如何执行,有待进一步细则的出台。
四、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新法增加了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原有三十年耕地承包期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最高可到六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新法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五、流转次数不受限
新法规定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期间,可以将自己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但需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流转合同有学问,补偿条款成必备
新法规定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除了原有的双方当事人情况、土地名称、期限等条款,还必须约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补偿费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大家不要忽略,现在征收拆迁的情况非常多,如果没有提前约定,非常容易权属不清,引发纠纷,基至使双方都受损。下一步相关主管部门会出台相应的示范文本。
七、是否必须用于非农建设不再一刀切
旧法规定“承包方应该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新法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行非农建设”,也就是说,如果要进行非农建设,要经依法批准。但具体如何尚不明了,还需等待进一步细则出台。
八、弃耕抛荒受处罚
新法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有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越过承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基于此,界定是否符合终止条件将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一个点,是否构成弃耕抛荒,是否构成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将成为问题关键,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对此进行具体明确,以免到时因约定不清发生纠纷。
九、土地经营权可融资担保
也就是说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此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也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需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在此提醒大家,融资担保后一定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妇女权益被保障,平等权益受保护
新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而且在登记造册过程中,应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所有家庭共有财产一样,妇女享有平等收益权、分配权等。新法在旧法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使妇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综上,新法修改(了解更多新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新旧法条比对让您一目了然!)所涉及的一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重要方面基本涉及,鉴于相关细则仍未出台,很多问题尚不明了,日后将根据情况进一步对各项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敬请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