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盛廷公布《中央公开举报电话!连番动作实现扫黑除恶“全覆盖”》一文后,引起众多盛廷客户的关心,大家对中央的扫黑除恶重拳挥向征地拆迁领域的举动表示鼓与呼,毕竟,这事关系到农民兄弟将来的幸福与安康。
在高兴的同时,也有不少农民兄弟私信我们,对举报后的信息保密制度表示了一些担忧,生怕自己举报信息兜兜转转送到被举报人手里,由此引来连番的打击报复。
其实,早些时候小编曾经跟一些农民兄弟交流过,你大可不必担心此事,因为司法部门对于举报人是有成熟的体系进行保护的。
今天下午,小编特意跟战斗在纪委、公安、法院一线的战友说起举报人保护制度,他们通过自己的工作经验来阐述司法机关是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小编把他们的话大概梳理一下发布出来,让广大的农民兄弟放宽心。
纪委:99%的举报都是匿名举报
小编的这位战友(下面简称:Q)在某直辖市纪委工作,一年到头处理过不少违法乱纪人员,他表示纪委工作人员查案线索,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老百姓的举报。
“举报有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我们收获的信息98%--99%都是匿名举报……”战友Q对小编说。
在谈到举报材料如何送达,他表示大家在收集好相应证据后,可将材料打印出来直接寄到XX纪委部门,材料内容最好详实、准确,比如某天某日,谁跟谁有何交易,交易证据是啥,不要无端猜测、谩骂诅咒,这样的材料基本属于无效的。
在接到举报材料后,纪委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有事实,那对方肯定就要被“走程序”,若是虚构事实,也会对对方进行澄清。
对于那些恶意诬陷他人的举报者,一旦被查实,或许要被进行相应处理。
公安:对于重要举报人有专门保护措施
小编另一位在刑侦一线的警察战友D则表示,对于一些举报重大涉黑势力的举报者,警方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保护。
“如果是一般的举报,警方会进行调查,根据情况也会约见举报人进行了解,不过这个过程除了办案民警外人是不知晓的。”D说道。
如果是重大的涉黑团伙的举报,为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保证案件顺利调查,警方有可能就要对当事人的人身、住所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D就曾经执行过这种任务,举报人拿着重要材料交给警方后,担心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警方就指定地点对其进行24小时保护,直到黑恶势力骨干全部抓进看守所,直到送上法庭时,警方都会采取措施杜绝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高能预警:多数时候,警方的保护可是荷枪实弹哦。)
法院:证人出庭作证可物理隔离
小编一位在省级高院做法官的战友X曾经审理过类似案例,证人不便于出庭的,法官会采取物理隔离手段进行审理。
“审判时,举报人的姓名可以用代号代替,出庭可以不用跟被告面对面,我们可以将他们隔离开来,这些都是常规措施。”X表示。
举报人的担心是有道理的,毕竟涉黑涉恶团伙当事人接受审判,他们的亲属会去旁听,若举报人直接站到法庭上面对面交锋,那或许会带来潜在安全隐患,因此做隔离是比较科学的方法。
除此之外,即便在公开庭审时,法官也会采取不公开证人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法律措施跟进防范泄密发生
说了这么多,可能会有农民兄弟又问:万一办案机关里面出了泄密者,将举报材料传到被举报人手里该咋办?或者将实名举报人信息透露出去,这又如何是好?
好了,问题的关键来了:那个泄露信息的人若不想过好下半生好日子,那就去试试呗。
小编向几个战友都问到该问题,他们都表示,保守举报人信息是一种法律责任,有些案件材料属于国家机密,办案人员泄露这些信息,这不是职业操守不好,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他们泄密不仅自己过不好,还会连累单位跟着难受。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任何部门都难免出现个别害群之马,举报人材料刚寄出去没多久,转身就被予以“精确报复”的事情也发生过,对此,2018年4月,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了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措施,确保举报制度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小编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扫黑除恶力度的逐渐加强,那些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如秦岭别墅、曹园等削山建房现象)、欺行霸市的涉黑团伙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当然,你的积极举报,也必将加速他们的毁灭。
别犹豫,赶紧收集材料,举报他们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