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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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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必须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进行确认
已被浏览2022次 作者:滕开路 更新时间: 2022/10/09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九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9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必须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进行确认

 

——征收部门在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做出后,应当及时将报告内容送达给当事人并公告,否则将会违反相关的法定程序。

 

标签:评估报告 |及时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马某系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的房屋所有人,因旧城区改建建设的需要,马某的房屋被列入此次征收的范围。2015年2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马某对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23日,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的补偿决定予以维持。2015年7月6日马某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必须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固原市原州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评估报告后,应当加盖评估机构的印章,并将该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而征收人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本案中的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程序违法。而固原市人民政府对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未作合法性审查,因此,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实务要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做出后必须及时送达当事人进行确认,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114号“马某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案”,见《马存良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谢国兵,审判员张风兰,代理审判员柳玲),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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