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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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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通道、大堂、避难层防等公共通行部分广告费应归谁
已被浏览2354次 作者:文金羚 更新时间: 2019/07/26
关键词

近年来小区内的广告越来越多,电梯里、走廊上、公共通行的墙壁上均能看到形形色色的各种广告。要知道,对于能否在小区公共管理区域内做广告的决定权在全体业主的手中而不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任意决定,物业管理公司本质上只是业主的“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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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部分小区由于缺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集体发声机制,难以表达小区所有业主的声音,现实情况就成了物业管理公司利用从事物业服务的便利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就进行广告的投放,更有甚者直接将获得的广告费收入中饱私囊。不要小看这笔广告费,某些小区广告费的年收入甚至达到上百万元。那么,小区的广告费到底该归谁?是归物业公司还是各位业主?


【案例引入】


某小区全体业主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该小区业委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组织了公开招投标,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同时,该小区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双方终止物业管理合同。


在原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内,该物业公司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曾利用该小区共有区域进行营利活动,来获取广告收益。


根据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交付的《小区公区收费情况统计表》:

(1)某商贸公司向原物业公司交费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

(2)某阳光公司向原物业公司交费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3)某传媒公司向原物业公司交费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四十一元九角三分。


上述收费总计多达三十八万。小区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却一直未将该项收入向小区业委会移交


【法律分析】


一、小区电梯的所有权归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业主。


何谓共有部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由此可知,本案中电梯作为小区居民上下楼通行的工具与楼梯类似,也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通行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也就是说电梯是属于我们全体业主的。


 二、小区电梯内的广告费收入归谁?


根据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既然电梯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全体业主当然的享有对电梯的收益和处分,包括利用电梯进行经营性活动,并获得由此而来的收益,即享有在电梯内张贴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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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物业公司利用电梯投放广告未经业主同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管理权,且取得的收益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事项,而不是物业公司私吞作为自己的营利报酬。


【结语】


作为小区业主我们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 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及时公布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收益情况以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 若物业公司不进行公开,可以向当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联合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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