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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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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强拆属于黑恶性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已被浏览3828次 作者:吴涯 更新时间: 2019/10/18
关键词 强拆

从2018年01月24日,国家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将进入三年期的最后一年。


回顾将近两年的硕硕战果,依据近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不难归纳出下一阶段专项斗争的新思路:边打边建。那么问题来了,打的是什么?建的又是什么呢?


一、“涉黑”犯罪四个特征

笔者曾经对“黑恶”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及“村霸”的主要特征做过探讨,并依据已有法律文件,得出结论, “涉黑”犯罪均应同时具备4个特征:“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


“黑”、“恶”与 “村霸”定性的区别,只是四个特征的程度轻重不同而已。以上特征缺一项,则“涉黑”罪名不成立。


四个特征中,“行为”及“危害”是犯罪行为的基本要件。而“涉黑”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和“经济”,而正是这两点严重危害了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打的是什么?

“涉黑”犯罪中的“组织”和“经济”特征,通俗的说就是“黑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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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和国家发起专项斗争的终极目的:经济和民生,我们不难看出,这种黑恶势力对某一行业或区域的暴力垄断,危害是极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的就是这种违法垄断,破的就是这种法律之外的潜规则。


三、建的是什么?

不破不立,如上文所说,当旧的规则被打破,建立的必然是新的规则和秩序,通俗的来说,我们也称之为“规矩”。这种规矩,可能是对已有的规则、法律的维护和完善,也可能是对过往的不成文的惯例或习俗的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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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是社会发展,经济提升的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这个规矩必须是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的规矩,这个规矩是可以暴露在阳光下的规矩,只有这样的规矩才是我们需要的,我们要坚持的。


法律是规矩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规矩的重要保障力量,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规矩的重要体现。


四、征地拆迁中的扫黑案例:

2008年,李某与黎某等人在通城县通过经营山城酒店及做工程,开始经济积累。2011年,李某与谭某、廖某和雷某等人在通城县成立通城汇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和咸宁宏泰建筑物拆迁公司(以下简称宏泰拆迁公司),以两公司为依托,在通城县电力公司拆迁项目、三合车站、老纸厂拆迁工程、宝塔研磨有限公司土方回填工程中,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进行暴力拆迁及使用暴力强揽工程。


2016年,经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通城县建筑物拆迁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通城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审稿人: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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