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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办到底是干嘛的?看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可知有没有实权?
已被浏览1640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31
关键词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个法律政策文件: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扫黑办到底是干嘛的?看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可知有没有实权?


此次出台这4部法律政策文件,旨在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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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将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 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 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

  • 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

  • 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

  •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在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地方有基层公职人员集结涉黑涉恶社会闲杂人员,采用违法手段强迫、逼迫被拆迁户搬迁的拆迁乱象,该《通知》的出台将对这类乱象起到有效监督和遏制的作用。


严惩黑恶势力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违法明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放贷者为获取高额利息,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形成黑恶势力。


非法放贷量刑明确:

《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对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作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以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非法高利放贷。



准确认定网络暴力


在另两个法律政策文件中,《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同时规定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的特殊取证方式等问题。


鼓励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罪犯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陈伯文/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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