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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征收权力“下放”,提高审批效率,利好农村建设
已被浏览178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9
关键词 土地征收

用地审批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推进了用地审批制度的“放管服”改革——增加国务院“授权”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


具体“授权”或“委托”给哪些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哪些土地的审批权?


3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解答了这个问题。


国务院土地征收权力“下放”,提高审批效率,利好农村建设


国务院的用地审批权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依然保留给自己的审批权有两类:

  •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

  • 二是征收永久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审批权。


分别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第46条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4条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6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国务院下放审批权决定


新《土地管理法》虽然如此规定,但其实全国80%以上的耕地都是永久基本农田,而很多重大项目也都会占用耕地35公顷或者总用地70公顷以上。


这导致很多建设项目的用地,实际上都是由国务院来审批。直接结果是——国务院忙不过来,工作效率受影响。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决定》。


《决定》明确,国务院将自己可以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同时,《决定》提出,经过审慎研究,国务院开展试点,把自己保留的用地审批权,委托给部分省份。


国务院下放的可以授权的、保留的用地审批权,分别是哪些审批事项呢?


1、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部分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按照《决定》规定,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有8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结 语



依照法律规定将用地审批权授权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

  • 一方面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自主权,大幅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 另一方面,中央部委在完成对非试点省份用地审批任务的同时,可以拿出更多精力对承接授权或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有效监管。


国务院这次的放权力度确实较大,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没有改变,对于土地管理的要求也并没有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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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胡拓颖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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