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是行政诉讼的俗称;但民与官却不是对立的,那个反问记者“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郑州市土地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显然就没有深刻理解民与官辩证统一的关系,有负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
一、一起强拆案件奠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础
1985年,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捧艚镇上,农民包郑照一家正沉浸在乔迁新居的喜悦中却接到县政府的强制性拆除通知,理由是房屋建在海堤范围内影响防汛抗洪。包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刚建好的三层楼明明是政府批准建立的还办了房屋产权登记的,说拆就拆,这合法的东西都没有保障,老百姓的日子可怎么过呀!一家人绝望无助之下决定到法院告县政府。
新中国首例民告官案件就这样出现了。
三十多年过去了,强拆从未远离过我们的生活,但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却越来越完善,对老百姓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
二、民:我有资格告官吗?
《行政诉讼法》赋予原告参与能力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但不是任何人看心情就可以去告政府的,你需要明白一点,那就是原告限于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的内涵是这样的: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
为了方便实际操作,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原告资格的以下5种具体情形: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二是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三是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四是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五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
符合以上要求你就可以成为民告官中的民了。
三、老百姓眼中的官都能当被告吗?
依照宪法或者组织法设立的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即大家都认为是政府的机构当然能当被告。
那村委会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是官能当被告吗?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明确发话了,可以,但前提是它们必须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
还有一个中国特色的,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当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有三方面规定你也得知道:一是复议机关恒为被告。二、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三、跟强拆有关的《行诉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四、最高院发布“民告官”典型案例也是强拆
最高法2018年1月30日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具体案情就不在此赘述了,我们需要看最高法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法官耿宝建就此案表示: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意味着政府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如果违法,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民告官不是触不可及,有可能发生在你我任何人的身上,法律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为公平正义奋斗不止的理想,它需要我们每个人去相信它去推动它直至实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