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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 | 从银行借款,款项却被他人取走,后因借款纠纷导致安置房无法入住,该如何维权?
已被浏览20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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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8日下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509会议室召开“盛在研讨第十八期”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盛廷律所毕文强主任、项目团队负责人马娜律师苗露宁律师张洪涛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助理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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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开始后,受本案主办律师常茂生的委托,由张翼律师(实习)介绍了案情背景和委托人的情况。


委托人姚女士与张先生是夫妻。2011年6月,因委托人姚女士的哥哥姚先生需要资金,请姚女士帮忙贷款20万元,以姚女士丈夫张先生名下的房子向银行抵押。因案涉房屋已被征收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向银行抵押存在难度,故姚先生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到辽宁某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


2011年6月29日,张先生在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活期储蓄存折,据委托人称,存折由银行工作人员存放于银行,未设置支付密码。


2011年6月30日,某信用社将20万元贷款拨付至委托人账户。当日贷款被取走,取款凭条上留有取款人签字。但委托人称:“贷款并非本人取走,取款凭条上签字为伪造。”


2015年10月份,因政府不让委托人搬进征收拆迁的安置房,理由是委托人还有银行贷款20万元和利息没有还清,委托人方知贷款已拨付至委托人账户且已被取走。委托人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让其起诉至法院。


之后,银行却先行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偿还贷款20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直到2020年,抗诉检察院受理,因案卷调不齐,中止审查。


2020年,委托人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向法院申请了取款凭条中取款人签名的笔迹鉴定,目前鉴定结果已出,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


2021年,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委托人6万元,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22年,发回重审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委托人14万。2023年,发回重审二审以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与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裁判结果相矛盾为由,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本次研讨从委托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是否与生效的民事判决结果相矛盾展开讨论。


张洪涛律师优先从委托人的安置房角度入手,提出该民事纠纷与政府履职并无冲突;苗露宁律师则从判决结果相矛盾已成事实的角度,建议委托人提起相应的检察监督程序;马娜律师就申请公安立案的思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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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毕文强律师作出四点总结:第一要切准案件要点,从二审裁定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角度去思考,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弄清楚借款事实;第二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第三要依据之前的判决书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确保委托人的物权行使,保障委托人的安置利益;第四要针对中院作出的发回重审二审材料提起再审。

 

本次研讨会让委托人更深入地理解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明确了维权的法律程序,为案件的下一步行动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并为委托人设定了合理的预期。研讨会通过汇聚多位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委托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并对案件的进展做出了详细的规划。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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