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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盛在研讨专题 | 协议搬迁中,无证房屋因邻居家房屋拆除遭到损坏,无法使用,拆迁方站出来说不予补偿
已被浏览5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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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搬迁中,无证房屋因邻居家房屋拆除遭到严重损坏,导致无法使用,房屋所有权人事先与征收方签订了部分协议,后因无法达成一致对该协议不予认可,该协议因客观原因无法撤销或确认无效。


2024年4月12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就本案在盛在研讨会议室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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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难点:


1、本案始于2020年,时间较远,导致委托时,最有利于本案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超过起诉期限,后期当事人能够主张的救济程序有限;


2、本案房屋建设时间较早,全村均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无相关权属证明,导致本案风险升高;


3、本案房屋面积较大,当事人原先签订部分协议,后因征收方不能对其房屋面积做到一视同仁,导致协议未签署完成,后因无法就剩余面积补偿达成一致,且原先协议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故当事人对协议整体不予认可,但该协议目前为无法撤销、确认无效的生效协议,该协议或将影响后期争取补偿;


4、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损毁,无法继续使用,当事人对拆迁事宜主观上比较急迫。


综上,本案案件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重大财产权益,救济权益珍贵,故律所和承办团队均对本次研讨会十分重视,于研讨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并且和当事人、承办团队都提前进行了沟通,以期本次研讨会顺利进行、充满效率、并有所收获。


本次研讨会盛廷律师事务所潘金忠律师、苗露宁律师、李丹阳律师、商宁律师等多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全程参与了研讨,委托人亦线上参与了本次研讨并就本案事实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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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开始后,本案主要承办人首先进行了案件陈述:委托人的经营性住房面临拆迁,就房屋补偿问题还没完全谈妥,就因邻居拆除房屋导致自己的房屋受损无法使用。施工单位以(部分)签订过协议为由不再给委托人继续补偿。盛廷律所接案后,从委托人的诉求出发,充分遵守委托人的意见,进行了发函沟通、调查取证、对协议效力进行起诉等程序,现因相关协议搬迁主体、侵权单位消极对待,当地历史原因对协议效力的影响等问题,委托人的安置补偿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其房屋被强制损毁后完全无法使用,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律师就本案关键事实进行了补充提问,向委托人核实重要事实后,经潘金忠律师总结,本案案情已然清晰明了,律师就本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苗露宁律师指出,本案虽缺乏法律规定的征收必要性文件,但因相关单位的协议搬迁行为对委托人的房屋、生活环境造成的影响,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征收”——即造成委托人因公共利益的特别负担,性质上属于征收。此种征收与传统意义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征收有所区别,而更符合管制性征收概念。对造成上述事实的单位,应当被赋予依法对委托人房屋进行征收的义务,对委托人实施公平补偿,故认可原承办团队所提出的“对协议未涉及到的部分要求相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方案。


潘金忠律师进一步指出,对原拟定方案中的“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确定,需要慎之又慎,需要对当地建设项目穷尽调查手段,经过对调查到的相关材料进行筛选、比对、检索核实,确定存在相关依据后,再审慎地将责任主体确认下来,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盛廷的各位律师由就本案发表了众多建议,因本案涉及项目的公共利益明显,后期需要依法征收案涉房屋的可能性极大,众多资深律师均建议委托人耐心等待相关征收程序的推进,静待花开,并优先对建设项目资讯进行调查,做到知己知彼,准备充分,在本案法定征收工作展开后再出击,此时救济途径增加后,能够进一步争取相关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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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当事人退出会议后,各位律师仍未离开,对本案的突破方法及多种可尝试的承办思路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本次专题研讨,再次强调了启动程序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细节决定成败,对案件事实、相关责任主体、职权、程序各方面都需要调查清楚,对待当事人的每一项宝贵的救济权利都需要慎之又慎,切不可因为主观上着急,而贸然提起程序,一定要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负责。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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