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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告知义务,起诉行政机关法院会怎么判?
已被浏览3207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10/19
关键词

一、案例分享


贵州省某区国土资源局以某村办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涉嫌非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果认为,某企业占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谈话笔录、勘测数据报告等证据据以证实以上违法事实。某区国土资源局于是向某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企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其维权,经办案律师仔细梳理案情、认真查阅某区国土资源局送达给某企业的相关资料、文件、通知及处罚决定等,发现某区国土资源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的调查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到现场走访、勘测,也未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勘测笔录》均非当事人亲笔签署。


另外,某区国土资源局对某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未对某企业进行实际告知,两份《告知书》均没有某企业法人亲笔签名,且某企业也不知晓该两份《告知书》的具体内容,即行政机关在没有进行实际“告知”和”听证告知”的情况下就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于是,北京市盛廷律师据此向上级行政机关即某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机关审理查明,认为: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律文书送达上的签字均非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影响了其申请听证的权利。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撤销某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未尽到告知义务,起诉行政机关法院会怎么判?


二、涉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律师解析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其法定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后果就是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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