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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和违法建筑,政府真的弄清楚了吗?
已被浏览1387次 作者:顾建愉 更新时间: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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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从国家层面看,生态文明建设也被纳入“五位一体”国家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关于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备受关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禁养政策纷纷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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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却是,政府明明是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从而拆除该养殖场。在后面的程序中,政府却依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从而强制拆除。


禁养和违法建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相关部门却企图混淆这两件事,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着重说一下禁养政策。


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0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禁养政策作为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恢复、治理等措施,对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起到重要作用。


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禁养区的划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摸清底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2、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3、 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


4、报批公布: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由上述程序可知,禁养区的划定应当严格遵守调查、征求意见、报批、公布等程序,如果您的养殖场被列入禁养区,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禁养区划定程序。


禁养政策实施过程中,其实最终的落脚点还是补偿问题,这才是养殖户最关心的问题。除了按照市场价格对养殖户养殖的禽畜进行补偿外,还应当考虑到养殖户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养殖户合理的补偿,不能让养殖户在生态补偿制度中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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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有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对违反规定的养殖场有权限期搬迁或者责令拆除关闭,但县级人民政府要实施强制拆除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行终字第14号)。”


综上,禁养区的划分需要一定的前置程序,政府作出行政行为需要遵守法定规则。对于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政府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确保养殖户的利益不受损,在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政府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强制拆除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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