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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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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收方会因为不签订补偿协议而冻结被征收人资产吗?
已被浏览554次 更新时间: 2022/08/10

冻结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防止相对方转移资金,保证后续处罚的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冻结相对方名下账户的合法款项,现实中往往是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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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的冻结权需要由法律授予。


那么,在行政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作为征收人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以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为由冻结被征收人的财产呢?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财产冻结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税务部门。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安全,维护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法律赋予了税收机关行使冻结措施的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海关。为了加强对海关的监督管理,海关也被授予了冻结权。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授予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冻结权。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审计、监察、保险监督管理等本身没有冻结权的行政部门,不能直接冻结行政相对人的账户,必须要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冻结。


所以,作为征收人的政府、街道办等行政机关,法律没有赋予其冻结存款、汇款的权利。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主体或者征收实施主体以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 为保证征收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冻结被征收人员财产的,属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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