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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更新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已被浏览20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2/02
关键词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存量用地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更新都是国家提出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规定,四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些看起来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实则关系密切的政策,对于我们理解国家对于土地管理的规划和方向,对于指导个人实践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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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可以说是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在许多法律法规中找到它的身影。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于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土地节约利用是相对于土地浪费而言的,侧重的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土地集约利用是相对于土地粗放而言的,侧重的是改进土地利用方式。不论是节约还是集约,二者希望达成的目的都是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获得更多更好的收益。

 

2.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2020年4月9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存量”是相对于增量而言的,是指现有的、已经存在的。而“存量用地”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现有的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资源;从狭义上来讲,则是指还有利用潜力的建设用地,比如闲置未利用的土地、尚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已经利用但利用效率低下的城乡建设用地。


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更加侧重于对现存的土地资源进行再开发利用,而不是更多开发新的土地资源进行建设,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保护土地利用类型的合理分配,也有利于提高现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3.低效用地再开发

 

2023年9月14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低效用地再开发这一政策似乎简单易懂,顾名思义是对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进行再次开发。然而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2016年)中明确将低效用地限定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并且要求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低效用地再开发侧重对已开发但开发中种种原因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的建设用地进行再次开发。主要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城市更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城市更新通俗来讲就是将城市中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部分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改造,使其能够适应城市的发展。城市更新主要有再开发、整治改善及保护三种方式。通过城市更新,将推动城市向更加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文中所讲的四项政策各有侧重,但也有着共同之处。这些政策都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都有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有利于推动城市乡村更好发展。无论是以往经验还是正在进行的实践,对于二十大背景下提出的城乡高质量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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