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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收方明明知道以租代征违法,为什么还要这样做?
已被浏览6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3/19
关键词 以租代征

如果想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就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得走征收,而征收集体土地意味着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补偿费用,为了以低成本征收,很多征收方就打起别的主意——以租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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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租代征是一种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的行为。虽然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但是以租代征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导致不少的农民朋友不能识别,以为是正常的土地流转,从而签了协议。


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严查违法占地的话,还有可能导致承租方毁约,而这些损失将会是由出租土地的村民来承担。


其次,由于以租代征属于违法行为,且土地已经用于非农业建设,那么有可能会遇到村集体不给村民确权的情况。况且,这样的土地即便是拿了回来,但是因为进行了非农业建设,也会对现有的耕地质量以及周边环境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作为耕地的主人,就需要长时间的休耕来恢复地力。做错事的不是农民,损失却要农民来承担,这还有什么道理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知,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知,农转用手续需要走一个复杂的审批流程。


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为了规范土地用途,明确土地性质,对于土地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遏制了一些违法占地的行为。但法律规定的对立方是违法行为,总会有人因为某些原因胆敢违法占地,或以租代征、或少批多占,亦或是强制流转、强拆强占。


而我们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不懂这里面的利益纠葛和“弯弯绕”的,也正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才敢理直气壮地和我们签订租赁协议后大搞非农建设,破坏耕地。


综上所述,凡以租赁为借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权限,临时用地修建永久建筑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您的土地面临“以租代征”或正在遭遇“以租代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上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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